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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美容店倒闭潮(美容店关门拒退万元充值费?“退一赔三”,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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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5日 07:06 来源于:烟月稀财经笔记 浏览量:
美容店开业2个月就关门消费者持续3年要求退款无果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消费者协会协助消费者起诉法院判决“退一赔三”美容店开业

美容店开业2个月就关门

消费者持续3年要求退款无果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消费者协会

协助消费者起诉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美容店开业2月即关门

拒退消费者1万元被起诉

2021年6月3日,消费者刘某去泰州星辰美容美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公司)消费,当时该公司正进行促销活动,刘某充值1万元参与活动。2021年7月22日,星辰公司孙某某向刘某推销美容单项服务,刘某又充值3400元。2021年8月初,该公司因疫情无法营业,2021年9月份关闭经营场所,均未通知刘某。刘某要求该公司退还充值余额1万元,对方置之不理。

消费者2次充值记录。资料图片

刘某向12315投诉

姜堰区消协出面协调

星辰公司股东孙某某安排刘某到其他店铺消费,然而该店铺并不接纳,致刘某无法消费。姜堰区消协及刘某要求该公司退还未消费的1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某始终不予理睬。

据了解,该公司因开业后经营时间不长不再营业和进行纳税申报,已被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两股东未依法进行清算。

在姜堰区消协律师团的支持下,刘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起诉星辰公司及法人吕某、股东孙某某,请求判令星辰公司退还刘某未消费的1万元,赔偿刘某损失3万元,吕某、孙某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共同负担本案诉讼费。

据悉,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受理。当天,法院依据刘某申请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星辰公司、吕某、孙某某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等额价值其他财产。

法院审理认定欺诈

判决退一赔三

法院认为,刘某作为消费者,星辰公司作为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两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该服务合同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本案中,星辰公司在无法提供约定服务的情况下,未退还刘某的预收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保条例》相关规定。刘某要求星辰公司立即退还未消费预付款中的1万元,于法有据。

根据《江苏省消保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

星辰公司在停业后,虽曾安排刘某到其他门店消费,但事实上刘某无法进行消费,可见并未对刘某作出妥善安排。市场监管部门也认定星辰公司超过六个月未依法纳税及申报,且登记住所未发现有经营活动,查无下落、无法联系,根据上述情况可以认定星辰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法院对刘某要求星辰公司增加赔偿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吕某、孙某某作为股东对星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

星辰公司退还刘某预付款1万元

增加赔偿损失3万元

吕某、孙某某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记者从泰州市姜堰区消协了解到,消费者刘某目前已收到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发放的赔付款40820元(包括刘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0元和保全费420元)。至此,此案赔付款已经执行到位。

消协点评

姜堰区消协秘书长李向阳向记者表示,该案的意义在于,对那些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企图通过利用《公司法》股东仅就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的不法分子敲响了警钟。同时,此案也给消费者以信心,还社会以公道,予欺诈以惩罚,将激励广大消费者敢于维权并坚决主张权利;也警醒心存侥幸的不法经营者,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记者/薛庆元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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