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诈骗(警惕“手机口”犯罪:帮助他人拨打诈骗转接电话 不出声也是犯罪)
协助“中转”诈骗 不出声也是犯罪
泉州网5月18日讯(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连线通话类电信网络诈骗中,如果有人帮助诈骗分子转接电话实施犯罪,将被以共同犯罪论处。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审结两起诈骗案件,两名被告人曾某、王某为诈骗分子搭建“手机口”构成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概述
用手机等设备做转接关联电诈被处刑罚
2023年8月21日以来,被告人曾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利用本人及他人的4张手机电话卡,先后4次在晋江市、深圳市辖区内帮助他人拨打诈骗转接电话,为诈骗分子搭建“手机口”。经查实,其接转的通话关联到电信诈骗,涉诈金额3000余元。
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先后在晋江市、石狮市的酒店或公寓内,使用手机、音频转接线、电话卡、通话软件等架设Goip设备,通过本人名下多张电话卡及向他人购买的多张电话卡,为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提供通讯传输支持,从中非法获利3万余元。其所接转的通话关联到省内2起、广东省1起电信诈骗案件,涉诈金额29万余元。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王某均系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利用本人和他人电话卡、手机帮助对方拨打诈骗转接电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被告人曾某、王某在上述诈骗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官说法
搭“手机口”做“中介” 构成诈骗共同犯罪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加大力度打击电信网络犯罪,群众的防骗意识和能力逐渐提升,更加警惕境外来电,因此直接遭境外来电受骗的被害人人数出现下降。不少在境外的诈骗分子绞尽脑汁想出了“新技能”,在诈骗分子和受害人之间搭建“中介”(手机口),通过帮凶架设手机或Goip设备进行转接,掩饰其来电的真实归属地。如此一来,当被害人接到本地号码来电时就会放松警惕,殊不知其实仍是境外诈骗分子在与其联系企图骗取资金。
在这其中,搭建“手机口”的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与被害人沟通实施诈骗行为,但其在搭建“手机口”设备时能完整听到诈骗分子实施诈骗的全过程,系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仍提供帮助,其为诈骗分子提供“手机口”的行为已构成诈骗共同犯罪。
法官提醒,上述两起案件中,被告均是“00后”,因此广大青少年更要注意,不要随意涉足境外通讯工具软件,更不要在这些通讯软件中赚涉嫌诈骗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违法犯罪的“外快”。同时,广大市民一定要警惕接听陌生来电,不论是境内外归属地的电话号码,都有可能是诈骗分子的危险来电,切莫轻信他人,切勿在线转账支付款项给陌生账号,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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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手机口”犯罪
“手机口”诈骗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同时使用两部手机,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与诈骗人员联系,另一部手机根据诈骗人员指示拨打被害人电话、发送短信,通过打开扬声器或音频线、数据线连接进行语音中转,帮助境外诈骗分子掩饰来电真实归属地。另一种是架设GOIP(一种可插多张SIM卡的虚拟拨号设备)等通讯设备,将境外的电话号码转化显示成国内通讯号码,使受害人接到的号码显示为本地号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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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冬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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