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法则(“你有权保持沉默”——新世纪美国的“米兰达规则”将何去何从?)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米兰达规则”
我们经常在美国电影里看到的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规则",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米兰达警告”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 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所确立的正当程序原则,体现的是“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的原则,其司法精神直接体现 美国宪法的第五修正案,即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宪法特权。 “米兰达警告”因1963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而得名 , 又随着美国的警匪片而为世人所熟知,成为美国文化的代表之一。
如何设计供述排除规则,是各国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难题。这种状况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供述自身的特性,以及产生供述的讯问制度。供述对于定罪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即使在侦查技术发达的国家,讯问制度仍然是刑事侦查中必经的取证程序,由此而取得的供述,是在刑事审判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有力证据。
与此同时,讯问过程中又很容易产生讯问人员滥用权力的情形,因为讯问发生时往往只有讯问人员和被讯问人员在场,为嫌疑人被屈打成招创造了条件。审讯室里曾经发生过类似的事情,所以人们认为讯问中普遍存在滥用权力的行为。这就是“米兰达规则”产生的基础。
米兰达规则的产生
1963年3月3日,一名18岁的名叫芭芭拉·约翰逊的女孩在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市被绑架强奸。10天后23岁的米兰达被警察逮捕。在警察局,受害人指认出凶手是米兰达。刚开始,米兰达否认犯罪,但不久承认了罪行,并写下自白书。该自白包含一份声明,表明显示米兰达是在完全知晓其法律权利、完全理解他所做自白有可能不利于他的情况下做出的。在亚利桑那州初审法院审理此案时,米兰达的自白被采用作证据,他被判绑架和强奸罪成立。上诉后,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也维持了初审判决。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对该案进行了调卷审查,并于1966年 6月13日以5:4的微弱多数推翻了原判决,认为米兰达的自白不可采信,理由是警察讯问米兰达前,没有告知他享有律师帮助权和律师在场权,侵犯了他所享有的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联邦最高法院对案件事实并没有太多关注,而是详细地论证了羁押期间被警察讯问的嫌疑人所做自白的可采信的问题,以及在程序上如何确保任何人享有反对自证其罪特权的问题。最后,联邦最高法院决定,在嫌疑人没有明确地、明智地放弃所涉及宪法性权利的情况下,警察必须在讯问前告知他有权保持沉默,他所做供述有可能对他不利,他有权要求律师在场,律师可以由其聘请, 也可以由政府指派等四项警告,米兰达规则随之产生。
米兰达规则的争议
米兰达规则的初衷是为了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宪法权利,防止警察在审讯中滥用职权非法获得供述 。但其结果必然是对犯罪控制的弱化,因此围绕这一规则的争议始终不曾断过。 在米兰达的案子中,包 括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内,对该案的态度也一直存在分歧,这一点从规则仅以 5 票对 4 票的 微弱多数通过就可见一斑。 怀特法官在他的反对意见中尖锐地指出,这个判决不仅会对刑法产生灾难性后果,更严重的在于它在公民中产生的恶劣 影响。
怀特法官的担心并不是空穴来风。当“米兰达案”的判决宣布时,在美国引起了强烈震动。警察、检察官、新闻媒体大多对此持反对态度。 据美国司法部门统计,“米兰达法则”出台后 ,美国刑事 罪案的破案率下降了近 20 个百分点。 人们纷纷对国 家遏制犯罪的能力表示了质疑,甚至有美参议员提议通过修宪的方式来推翻这一规则。 虽然该提议最终没有通过,但在1 9 6 8 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法律,规定犯罪嫌疑 人只要自愿坦白自己的罪行,其供词就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
目前世界上从没有一个国家能将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完全向公众公开,所有国家对嫌疑人的审讯都是在一种严肃且相对封闭的环境下进行的。 对于审讯人员而言,审讯是经过精心设计的,大多数参与审讯的人从未履行过无罪推断原则,基本上都是首先将嫌疑人置于有罪的高度,去完成审讯。审讯中,犯罪嫌疑人出于躲避惩罚的目的,一般都不会主动坦白,审讯人员则要想方设法让嫌疑人开口。心理学认为,在一个封闭的环境里。在轮番轰炸式的审讯模式下 ,真正有罪的嫌疑人很容易因心理防线崩溃而吐露真相, 但无罪的人一旦心理防线崩溃同样也会吐露编造的“真相”。 严格来说这样的审讯方是不科学的,也违背了人权保障原则。
美国在米兰达规则的执行过程中逐渐认识到,虽然让真正的罪犯逃脱制裁,也许是“米兰达法则”带来的不利结果,但这个规则在保护国家公权力面前的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上,积极作用是远大于消极作用的。
米兰达规则的漏洞
米兰达规则产生以后,实践中不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联邦最高法院根据一些案件具体情况,在适用中对米兰达规则的内容做出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1970年同,亚利桑那州公民爱德华兹因涉嫌抢劫等罪名被捕。在警察局,爱德华兹被告知米兰达规则规定的权利。爱德华兹声称理解了他的权利,并愿意接受讯问。当他被告知另外一在押嫌疑人已经供出他时,他马上予以否认并作出不在现场的辩解。警察随后给他提供了一位律师的电话,但爱德华兹拒绝给律师打电话,强调必须面见律师寻求帮助。随即,讯问停止,爱德华兹被带到当地拘留所。
第二天上午,另外两名警察要求讯问爱德华兹,但爱德华兹拒绝接受讯问。警察再次告知他有关米兰达权利,然后爱德华兹表示可以接受讯问,但前提是必须先让他听一下供出他的同伙的供述录音。警察满足了他提出的条件,随后他供述他参与了犯罪。 后在初审法院审理此案时,爱德华兹要求排除他的供述,理由是在他还没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情况下,警察又回来再次讯问他,侵犯了他的米兰达权利。初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供述是自愿的,他被判有罪。
爱德华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认为,虽然在第一次讯问时,被告人主张了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但是在第二次讯问时,当他被告知律师不在场他不必回答问题后,他放弃了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并向警察做了供述,所以维持了初审判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调卷复查后,认为第一次讯问时,在爱德华兹被告知米兰达权利后,他要求必须获得律师帮助后才可以接受进一步讯问。第二次讯问时,被告人没有明确放弃米兰达权利。法院采信他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供述,违背了宪法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有关羁押期间讯问被告时律师必须在场的规定。 只要嫌疑人要求了律师帮助权,在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前或律师没有在场时,如果嫌疑人没有明知、明智、自愿放弃该权利, 即使嫌疑人同意和讯问人员交谈,所获取供述也不具可采性。因此爱德华兹的有罪判决取消。
米兰达规则的完善
由于米兰达规则争议太大,七十年代,美国试图用一种“告知与放弃权利”制度取代米兰达规则,其内容是警察在讯问前必须给予犯罪嫌疑人警告,而且在犯罪嫌疑人对警察讯问的回答将会对自身不利时,先要明确犯罪嫌疑人已放弃了权利。这种对米兰达规则改革性做法的核心,是基于某种假设 ,即除非犯罪嫌疑人被告知有沉默权、接受讯问时有权聘请律师在场,进而犯罪嫌疑人明智、自愿地放弃上述权利,否则其作出的陈述都被视为被迫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 羁押讯问产生了“固有的强制性压力可损害个人抵抗的愿望 ,并且会强迫嫌疑人开口,否则他不会自愿这样做” 。 所以改革的关键是: “为了对抗这些压力,允许有全面的机会实施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被控者必须充分 、有效地被告知其权利 ,必须充分尊重其实施那些权利。 ”
对米兰达规则的改革引起了很大的反响,遭到了警方及检察官的群起攻之,警察们认为这是对他们打击犯罪能力的重大打击。改革的主导者——伦奎斯特大法官也因此陷入了舆论的漩涡。伦奎斯特大法官的改革方案全面开启后,联邦最高法院在执行中也非常谨慎,并在1975年形成了补充意见。其内容是:对于被询问人已经援用米兰达权利保持沉默后的供述,其可采性取决于警方是否基于米兰达规则,谨慎地尊重被询问人“停止质问的权利”。如果警方合法地询问嫌疑人,并在嫌疑人援用沉默权后立即停止,那么警方有权在充分告知米兰达告诫的前提下,再次询问该嫌疑人涉及的另一刑事案件的事实。
联邦最高法院在1976年指出:控方无须向在大陪审团前出具证词的证人宣读米兰达警告,即使证人在作证时有可能涉嫌待査的刑事案件。因此,法庭不得基于控方疏于宣读米兰达警告,而排除证人在大陪审团前供述的可能累及自身的证词。这个解释的含义是:警方没有必要对所有的被询问人执行米兰达规则,米兰达规则仅在强制的环境(例如人身羁押、限制自由)中才得以适用。
经过十年的努力,最高法院已经发展出了一套合理限制米兰达规则适用范围的判例体系。1984年的考乐斯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当时一位妇女拦住两位警察,哭诉刚被一名持枪黑人男子强奸,犯罪人已窜入一家大型超市。一名警察按照妇女的描述在超市中锁定了目标,当即举枪追赶并迅速将持枪暴徒制服,但搜査中却发现嫌疑人身上只有枪套,并没有枪枝。以过警官的询问,嫌犯承认枪在不远处的一堆纸盒中。警官找回手枪后,正式逮捕嫌犯并向其宣读米兰达警告。
此案在初审时,初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手枪是在受到非法询问的情况下取得的,为不可采物证。纽约州最高法院也支持初审法院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指出:纽约州最高法院因警方没有宣读米兰达规则,而排除被告人的陈述是错误的。被告人携带枪支进入大型超市,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而公共安全绝对优先于执法人员遵守米兰达规则。警察虽然违反米兰达规则,在完全没有告知被询问人宪法权利的情况下,得到了嫌疑人的供述,并根据供述得到了枪支的下落。表面上看来,被告人等于是在自证其罪,但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认为米兰达规则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适用,所有的法律规则都不要求无视现实环境而绝对地被遵守。
本案警方不顾米兰达规则进行紧急询问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安全,这完全能够作为一种正当例外。当枪支处于公共场所时,嫌疑人可能利用它继续作案,超市的人群也会面临严重的生命危险。米兰达规则的目的是震慑警方的违法行为,排除非法侦査所取得的证据,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但机械地适用米兰达规则,同样会造成法律无法惩罚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警察在公共安全处于即将受到剧烈打击的情况下,可以不用向被嫌疑人宣读米兰达警吿。
质疑中艰难前行的现状
新世纪以来,美国一些学者再次对“米兰达规则”提出强烈批评,法官们也通过判决的方式去修改已有的米兰达规则,限制米兰达规则的适用范围。
本世纪初,美国经历了 “ 9 .1 1 ” 事件后,加大了对犯罪特别是恐怖犯罪的打击力度。 犯罪控制理念压倒了人权保障 ,直接导致米兰达规则被进一步削弱。 2 0 10 的汤姆金斯案和鲍威尔案都是明显的例子。法院在审理时,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以明示的 方式行使自己的沉默权,否则警方取得的证据和口供都会被法庭采信。这些案例都便“米兰达规则渐渐走向没落。
米兰达规则已经成为美国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并通过美国的罪案电视剧走向了世界。“你有权保持沉默”也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句子。人们知道,在美国,如果警察不向嫌疑人告知这些权利的话,取得的供述就有可能被法院排除。但是这样的情景往往只是发生在电视剧中,现实生活中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不一定会进行权利告知, 而且警察几乎总是能有办法让犯罪嫌疑人放弃自己的权利。
米兰达规则确立之后,有80%的犯罪嫌疑人放弃了沉默权和获得律师帮助权,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向警察供述。这个数字与规则实施之前相差并不大。米兰达规则是为了防止执法者不受限制的执法,避免将无罪的人错误定罪,可是米兰达规则在实施中并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
米兰达规则确立的50多年来,作为捍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米兰达规则在实施中似乎已经力不从心,越来越多的人对它已失去信心。事实上米兰达制度对警察讯问的方式几乎没有任何影响,警察通过强制手段获取的供述,一样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庭上。特别是 “ 9· 11事件”之后,美国加大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尤其在处理恐怖主义犯罪时,米兰达规则更是被无视。
米兰达规则体现的法律思想
虽然米兰达规则由于种种因素不断被修改、限制,甚至出现了被彻底取消的可能,但是作为美国司法界争议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司法原则之一 ,对世界各国的刑事司法实践,特别是供述排除规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国2 0 10 年由最高院、 最高检、 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排除通过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这个规定表明国家将更加重视对公民宪法权利的司法保障。
米兰达规则的曲折演变过程表明,人权保障和犯罪控制二者之间的矛盾,在一定范围内是不可调和的。当公众追求民主、自由时,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就会超过犯罪控制,体现在米兰达规则上的就是法官和警察对米兰达规则的忠实执行 ;当社会需求倾向于打击犯罪时,对犯罪控制的要求就会超过人权保障 ,体现在米兰达规则上就是对其的修改和侵蚀。
犯罪控制的目标是更好 地为公民提供人权保障,只有公民的宪法权利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实现,才能更好地控制犯罪的发生。 米 兰达规则50 多年的变,正是立法者为最大限度实现上述两大价值目标不断尝试的结果。
事物发展的规律总是曲折和辩证的,美国“911事件发生”后,米兰达规则再次面临严峻的考验,一些反恐措施已经限制或中止了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美国这个标榜人权的国家,今后米兰达规则究竟何去何从,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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