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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通知书(手写的“填空”式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一起诉就自己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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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2日 01:05 来源于:烟月稀财经笔记 浏览量:
责令限期改正/拆除通知这类行政行为,看上去气势汹汹,实则很可能是经不住起诉、复议的“纸老虎”,只要被征收人勇于并善于提起行政救济程序,没等审

责令限期改正/拆除通知这类行政行为,看上去气势汹汹,实则很可能是经不住起诉、复议的“纸老虎”,只要被征收人勇于并善于提起行政救济程序,没等审理它自己可能就撤销了。这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陈福文律师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就是这样,一份一眼看过去就出具得十分“潦草”,由相关人员手写“填空”制作成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违法点多到令城市综合执法局自己都觉得不妥了。那么,这究竟是一份怎样的拆违通知呢?

【“填空题”式限期拆除文书,能靠谱得了吗?】

常言道“人不可貌相”,光从外观看事物往往容易跑偏、打眼。但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行政机关作出的一些文书,是否合法、完善却是可以一上眼就凭外观看出个子丑寅卯的。

委托人汪女士于2004年自建的100余平方米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其未能就补偿安置事宜与征收方达成一致。

2023年6月,河南省信阳市xx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信执x责改〔2023〕第205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将组织强制拆除。

一份可凭一纸之力令一座房屋彻底消失,对公民财产权益有着重大影响的拆违通知,完全是手写+填空的制式,仅从外观上看就毫无规范性可言。那么,这样一份简陋的限期改正通知究竟有着怎样的违法之处呢?

【起诉即撤销:出具拆违通知不能不专业】

代理该案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陈福文律师在看到这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也深感“意外”,他当即向委托人汪女士一家指出了其中的多个明显违法之处:

其一,未明确调查核实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等基本事实,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涉案《通知书》中仅将事实表述为“你单位在xx十队,未提供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动工建设,属违法行为”。那么涉案建筑究竟是房屋还是棚子等构筑物?面积有多少?什么结构和材质?建造于何时?这些直接关乎到拆违行为合法性的信息是一概没有。显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内容不可能如此简略。

其二,未能提供的“审批手续”究竟是什么未予明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清楚。泛泛地说“相关审批手续”,等于没说清。

其三,未写明查处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仅凭当地下发的“红头文件”无法责令限期改正。涉案《通知书》仅写明“根据《xx委办公室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完全未写明查处所依据的法律或者法规。

而单凭所谓的“红头文件”“土政策”,自然是无权限期改正、拆除违法建设的,也是无权将任何房屋定性成违建的。



其四,未告知当事人不服的救济渠道。当事人如不服涉案《通知书》应向谁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救济的期限是什么,全没写。或许在制作该《通知书》的机关看来,涉案《通知书》根本就是不可诉的,因而也没必要告知当事人什么救济途径了?

鉴于涉案《通知书》存在的上述明显违法点,陈福文律师指导委托人向河南省信阳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xx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起诉后被告自知所作拆违通知问题巨大,于2024年3月作出《关于撤回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决定》,自认该案存在执法程序不规范,就所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行撤回。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陈福文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救济此类拆违通知、决定一定要趁早,不可拖延至起诉期限届满。本案《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于2023年6月作出,至起诉时已超过6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据此,由于被告未在《通知书》中依法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本案的起诉期限为1年。2024年原告起诉时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而一旦大家在征收拆迁中碰到类似于本案这样的“手写+填空”制式的责令限期改正/拆除通知/决定,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对其内容逐字逐句进行审视,揪出其中的违法点或许并不难,但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尽早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将其撤销或促使其自行撤销才是最重要的。(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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