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超市购物后低头看手机掉入门口下水道摔成十级伤残,谁担责?判了)
日常生活中“低头族”越来越多,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15日,张某进入某购物广场内的超市购物。购物结束后,张某推门走出超市,因看手机不小心掉入门口人行道上的下水道内,导致脚踝骨折。
经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案发地段的下水道由鹰潭某商业公司负责疏通,该公司将下水道疏通工作交由陈某承揽施工。案发时,陈某将下水道井道打开进行疏通,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张某住院治疗期间,陈某垫付了22300元。
因后续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鹰潭某商业公司、陈某赔偿各项损失计186450元。
法院审理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发路段的下水道日常由被告鹰潭某商业公司疏通,该公司交由被告陈某承揽施工,陈某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未对施工范围进行围挡等,是导致原告张某掉入下水道的主要原因。被告鹰潭某商业公司将下水道疏通工作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陈某施工,存在选任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张某在行走过程中未注意脚下安全,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掉入下水道受伤,是其受到伤害的次要原因。
经法院依法核定,原告张某各项损失费用合计168840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原告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鹰潭某商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张某损失33768元;被告陈某承担5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张某损失8442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2300元,被告陈某仍应支付原告张某62120元。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综合月湖法院
潇湘晨报综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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