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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什么是保理合同?保理合同对我们来说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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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1日 04:05 来源于:烟月稀财经笔记 浏览量:
什么是保理合同?保理合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没有影响的?《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了保理合同的基本定义:“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

什么是保理合同?保理合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没有影响的?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了保理合同的基本定义:“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早在2014年,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1)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2)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3)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4)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虚构应收账款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规定: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无正当理由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行为对保理人的效力如何?

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通知,表明保理人身份及附有必要凭证。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保理人是否能有追索权?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理人是否有追索权,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多重保理,如何清偿?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例如:

1 月 1 日,甲乙两公司订立一批零件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批零件出卖给乙,乙应支付零件购买款 100 万元;3 月 1 日甲向乙交货,货物验收合格后,10 月 31 日乙向甲付款。

5 月 1 日,甲因资金周转困难,遂与保理商丙银行订立保理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 100 万元应收账款转让给丙银行,丙银行为甲公司提供有追索权的明保理,并且丙银行向甲公司提供保理预付款 80 万元。

5 月 12 日,乙公司签收了甲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书,表示知悉、理解并同意通知书的全部内容。

同日,丙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出让人为甲公司、受让人为丙银行的债权转让登记。

试分析,上述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分析:

甲公司与丙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是最基本的保理合同关系。其本质是,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

图表 1:保理合同法律关系基础模型图


2、保理合同的第二大要点:保理人可以承担多种职责。

根据上述规定,保理商可以身兼数种职责,主要包括:(1)提供资金融通;(2)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3)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保证。

(1) 提供资金融通。

保理商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支付一定资金,并从债权人处受让应收账款债权,这对原债权人而言,是一种资金融通,让原债权人提前获得了资金。

(2) 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

应收账款管理,典型的,如,应收账款的对账,制作统计报表、打印账单等。

应收账款催收,典型的,如,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债务人未依约定清偿债务的,保理商向债务人催促付款。

(3) 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保证。

例如:

甲公司为中国公司,乙为美国公司。甲乙两公司于 2 月 1 日订立一批零件的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将一批零件出卖给乙,乙应支付零件购买款 1000 万美元;3 月 1 日甲交货,10 月 31 日乙向甲付款。

买卖合同订立后。5 月 1 日,甲与保理商丙银行(中国的内国银行)订立保理合同约定, 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 1000 万美元应收账款转让给丙银行,丙银行为甲公司提供有追索权的明保理。

4 月 1 日,乙公司与丁银行也订立保理合同,约定,丁银行为乙公司的该笔 1000 万美元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甲公司于知道该约定时,就表示了同意。

此处,乙公司与丁银行的保理合同中,就约定了保理人丁银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保证义务。

图表 2:保理合同法律关系双保理模型图

3、保理商受让的应收账债权,包括已经发生的和将来发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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