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定金(合同未订立 购房定金应退)
珠海市消委会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涉及购房定金、二手车交易、银行存折名字不一致等问题。经过沟通协调,消费者的投诉得到妥善解决。
认购房子时没签合同 事后修改条款起纠纷
案情简介
2023年初,一市民投诉称,其在一楼盘售楼处看中一套房子,并支付了定金,但销售人员并未向其出示合同,经多次催促,销售人员才将合同及附件协议发给市民。
市民查看合同后,认为合同中有不平等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修改相关条款,销售人员却称可解除合同,但定金不能退。市民要求取消认购,退还定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合同附件是开发商自行拟定并印制的,合同附件的某些条款在双方违约责任承担的设定上,明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对于开发商这种行为,执法部门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案件点评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生僻字导致存折姓名不一致无法取款
案情简介
某银行上海分行一个求助电话引起了该行珠海分行的高度重视。陶奶奶的丈夫张爷爷病重,陶奶奶拿着张爷爷名下的一本存折到银行网点取款被拒。
20多年前,张爷爷曾经在珠海工作,张爷爷在该银行原珠海分行桥东办事处(现已经撤并至斗门支行)存了一笔定期存款,粗心的张爷爷回到上海后,忘记了这笔存款。
近期,张爷爷生病住院。银行网点人员在为陶奶奶办理取款时发现,张爷爷存折上的姓名与身份证上的不符,存折上张爷爷名字最后一个字是“升”,而身份证上是“陞”。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上世纪末,银行的信息系统不完善,遇到电脑打不出来的生僻字,往往会用同音字代替,所以,存折上张爷爷名字中的“陞”被“升”代替。
该银行上海、珠海的两家网点经过多番商讨后决定,由该行上海的网点收集张爷爷与陶奶奶的身份证、结婚证、住院证明等资料原件,并由上海分行派双人上门核实,再将核实记录发送至珠海分行,由斗门支行(开户网点)远程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最后,由上海的网点按照常规流程为张爷爷办理密码挂失、补计利息等手续。最终,张爷爷与陶奶奶取出“救命钱”。
案例点评
珠海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表示,开户时,存折上的名字与实际名字不符,从开户那一刻起就埋下了隐患,开户行与存款人均存在过错。现在开户行考虑张爷爷的身体原因,特事特办,解决了名字的核实与取款问题,体现了开户行的服务意识。
购买二手车合同签订有分歧,商家拒退定金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2日,珠海市二手车行业协会接到一单投诉。
购车人称,4月2日,其通过二手车车商支付了3000元定金,用于订购一台二手车,二手车车商表示,可找第三方对车辆进行检测,若出现问题,愿承担责任。
签署合同时,购车人提出要以二手车车商公司名义签售,二手车车商与售车人均不同意此要求,因此购车人发起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珠海市二手车行业协会接到投诉后,及时跟进处理。
经了解,二手车商不同意以其公司名义签售的原因是,对于该笔交易,其仅收取佣金,而非是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出售车辆。
根据最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从事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即二手车商须转型,由经纪转经销。
案件中,二手车商称在交易中收取佣金,非销售二手车,该做法与新规不符。
经二手车协会工作人员多次耐心地对车商进行新政解读宣讲,车商认识到需规范经营,同意退回3000元定金,购车人撤销投诉。为表谢意,购车人向珠海市二手车行业协会赠送锦旗。
案件点评
珠海市二手车行业协会表示,本案中,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车商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发现二手车曾遭“调表”,购买两年后车主投诉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5日,珠海市二手车行业协会接到陈先生投诉。
陈先生称,他于2021年在一家二手车车行购买了一台二手车。一次偶然的机会,他看到了4S店里有关该车的记录,把这些记录和当初签的合同对比,他发现里程数对不上,陈先生称,根据他掌握的情况可以推断出当初他在购买该车时,车被调过表,陈先生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要求二手车车行以45000元回购该车辆。
处理过程及结果
二手车协会工作人员查看了陈先生提供的材料:合同是2021年陈先生与个人卖家签定,合同内容显示该交易未涉及到上述二手车车行。
为妥善处理好投诉,工作人员联系二手车车行,车行负责人表示该二手车交易成交时间较久,自己无法确定是否经手此笔交易,对于陈先生的投诉,其表示可按市场价收购陈先生的车。
工作人员多次跟陈先生沟通,解释相关法律法规,陈先生对合同的签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撤销了对车行投诉。
案件点评
珠海市二手车行业协会表示,该案提醒广大消费者,为避免上当受骗,签订合同时,首先要注意交易对象、合同签订主体,其次应对关注事项进行明确约定,由对方作出承诺签字或盖章确认。
采写:南都记者 朱鹏景 王靖豪 实习生 张嘉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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