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54(关于化工企业设置双电源的探讨)
1.企业一级负荷未设置双重电源的,判定为重大隐患。(包括一级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2.DCS等自动化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3. 根据应急〔2020〕84号文,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属于限期改正类。
化工企业重要设备设施设置双重电源其主要目的是从硬件角度出发,通过对化工生产装置设置双重电源供电,以及对自动化控制系统设置不间断电源,提高化工装置重要负荷和控制系统的安全性。涉及的标准和文件主要有:
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2.SHT 3038-2017 石油化工装置电力设计规范
3. GB 7260.1-2008 不间断电源设备
4. GB 19517-2009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5.GB 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6.GBT 33587-2017 充电电气系统与设备安全导则
7.GBT 29328-2018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
8.HGT 20509-2014 仪表供电设计规范
9.HGT 20664-1999 化工企业供电设计技术规定
10. SHT 3060-2013 石油化工企业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11.SHT 3209-2020 石油化工企业供配电系统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12.SHT 3552-2021 石油化工电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3.《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电监安全〔2008〕43号)
14. GBT 29328-2018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
关于化工企业设置双重电源要求
1、参考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中电气负荷一般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而一级负荷中还有特别重要负荷。
(1)对于中断供电将会产生人身伤亡及危及生产安全的用电负荷视为特别重要负荷,在生产连续性较高行业,当生产装置工作电源突然中断时,为确保安全停车,避免引起爆炸、火灾、中毒、人员伤亡,而必须保证的负荷,为特别重要负荷,例如中压及以上的锅炉给水泵,大型压缩机的润滑油泵等;或者事故一旦发生能够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保证工作人员的抢救和撤离,而必须保证的用电负荷,亦为特别重要负荷。在工业生产中,如正常电源中断时处理安全停产所必须的应急照明、通信系统;保证安全停产的自动控制装置等。
(2)对于中断供电将会在经济上产生重大损失的用电负荷视为一级负荷。例如:使生产过程或生产装备处于不安全状态、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生产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则其负荷特性为一级负荷。由于电源突然中断造成正常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负荷为一级负荷。
(3)中断供电使得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则其负荷特性为二级负荷。
(4)一级二级以外的为三级负荷。
2、《化工企业供电设计规定》HG/T 20664-1999 中针对化工企业的负荷特性,提出了“有特殊供电要求的负荷”,将“特别重要负荷”从一级负荷中分离出来,且定义为“有特殊供电要求的负荷”。
化工企业中特别重要负荷,通常有 :
(1)中断供电时,将发生爆炸及有毒物质泄漏的相关负荷如:(a)安全停车自动程序控制装置(仪表、继电器、程控器等)及其执行机构(某些进料阀、排料阀、排空阀等),以及配套的处理设施;(b)设备内不能排放的爆炸危险物料,若其会发生局部聚合大量放热反应时,为避免危险后果所需的搅拌设施和中止剂投放设施或冷却水专用供应设备;(c)爆炸危险物料使用的大型压缩机组的安全轴封及正压通风系统等的电气设备。
(2)中断供电时,现场处理事故、抢救及撤离人员所必需的事故照明、通信系统、火灾报警设备、消防系统用电负荷等。
(3)化工工艺控制的 DCS、电气微机保护、监控、管理系统的用电负荷。
(4)有特殊供电要求的负荷量,应划入装置或企业的最高负荷等级内。
因地区大电力网在主网电压上部是并网的,用电部门无论从电网取几回电源进线,也无法得到严格意义上的两个独立电源。所以这里指的双重电源可以是分别来自不同电网的电源,或者来自同一电网但在运行时电路互相之间联系很弱,或者来自同一个电网但其间的电气距离较远,一个电源系统任意一处出现异常运行时或发生短路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仍能不中断供电,这样的电源都可视为双重电源。一级负荷的供电应由双重电源供电,而且不能同时损坏,只有必须满足这两个基本条件,才可能维持其中一个电源继续供电。双重电源可一用一备,亦可同时工作,各供一部分负荷。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的供电除由双重电源供应外,尚需增加应急电源。由于在实际中很难得到两个真正独立的电源,电网的各种故障都可能引起全部电源进线同时失去电源,造成停电事故。所以对特别重要负荷要由与电网不并列的、独立的应急电源供电。
多年来实际运行经验表明,电气故障是无法限制在某个范围内部的,电力部门无法保证供电绝对不中断, 因此,应急电源应是与电网在电气上独立的各式电源,例如:蓄电池、柴油发电机等。供电网络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即是指保证两个供电线路不大可能同时中断供电的线路。
3、参考GB 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及《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4、参考SHT 3038-2017 石油化工装置电力设计规范
以上为关于化工企业设置双重电源要求的一些探讨,其他诸如SHT 3038-2017 石油化工装置电力设计规范、SHT 3060-2013 石油化工企业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等等, 都有类似要求, 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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