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武(为帮情妇买房,这个政法委原书记向云南一工程公司老板索要30万……)
为帮情妇购房,他开口就向工程公司老板索要30万元,这个人就是云南省普洱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李洪武。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李洪武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任职期间,李洪武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共计104万元,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洪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李洪武,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人,研究生学历,落马前曾任普洱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
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李洪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共计104万元。
8次收受一房地产老总72万元
2006年至2019年3月,李洪武利用担任墨江县委副书记、县长、西双版纳州纪委副书记、普洱市人大副主任、普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四川王氏集团有限公司、普洱联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要求介绍项目以及在“金普壹號”房地产项目上得到关照和协调解决一些问题的请托,8次收受王某贿赂人民币共计72万元。款项用于日常生活开支、还借款和房屋装修等。
具体如下:
2006年初,李洪武在墨江县天溪酒店收受王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
2012年,李洪武在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江边的一个饭店收受王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
2015年4月,李洪武在普洱市思茅区某山庄收受王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2017年4月、5月,李洪武以购买家用轿车为由,先后2次收受王某所送人民币50万元。
2018年5月,李洪武到重庆工作考察期间,在其住宿的酒店收受王某所送人民币12万元。
2019年春节前,李洪武在普洱人家小区97-1幢家中收受王某所送人民币4万元。
2019年3月,李洪武在普洱联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食堂收受王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为情妇买房索贿30万元
2018年10月,李洪武利用担任普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给其情妇马某某购买普洱市某小区商品房,向云南涵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
据李洪武供述,2018年下半年,他的情妇马某某提出想购买一套小户型二手房,他为了凑钱给马某某,就向杨某开口索要30万元,过了两个星期,杨某在普洱市一处停车场将30万元现金交给他,他转手交给马某某去买房子。
另外,2011年春节前,李洪武利用担任勐腊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西双版纳州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蒋某希望在项目推进中得到关照和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的请托,在勐腊县武装部其宿舍收受蒋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案发后,李洪武涉案款104万元均已退缴。
一审判决,犯受贿罪获刑3年半
2019年12月4日,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洪武涉嫌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李洪武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他的辩护人提出,李洪武收受财物104万元数额较小,尚不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从轻处罚;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该认定为自首;积极退清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
临沧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洪武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李洪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具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及监察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退清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临沧中院一审判决,李洪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4万元依法追缴(已追缴)。
来源: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林舒佳、中国裁判文书网
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李林蔚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图片编辑:雍凯
来源:作者: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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