钨砂(偷钨砂获利856790元江西一职工“监守自盗”被判刑)
来源:江西法院
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
偏偏有人不走正道
竟利用职务之便
在老板眼皮子底下“监守自盗”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
某建筑材料公司老板阿文聘用阿清为该公司残矿车间负责人,并全权管理和看管公司的钨砂。
阿清入职后,表现得十分敬业,还为公司作出了一定贡献,老板阿文便愈加器重阿清。但阿清在充分获取阿文的信任后,却动起歪心思。
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期间
阿清利用职务之便,趁其他员工放假或公司无人,多次将仓库外堆放的钨砂偷拿回家,并卖给阿良。
2023年1月
老板阿文发觉仓库的监控异常,查看后,发现钨砂存量减少,遂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小偷是公司员工阿清,阿清累计向阿良销售钨砂13次,共计13710.9千克,非法获利856790元。
法院审理
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阿清身为公司残矿车间负责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钨砂非法盗卖,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鉴于阿清归案后能如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了阿文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综上,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阿清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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