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怎么样的,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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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往往因为对债务人对外所欠债务未能及时全面了解而又轻信债务人具有偿债能力或者碍于情面等其他原因而未能及时起诉、尽早保全,导致债务人趁机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情形并不少见。那么债权人撤销权是怎么样的,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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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是怎么样的,如何规定的?
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贾雪涛律师解答: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贾雪涛律师解析: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债权。
第二,债务人实施了财产处分的行为。
第三,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即债务人使自己的财产不当减少后,缺少足够的资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减少自己财产后仍有清偿能力,就不能认为对债权人形成损害。
第四,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即可,而不须与债务人有恶意串通。
实践中,此类情况不在少数,若不加以限制,则有违公平正义。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法律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解决了实践中大量的三角债、讨债难的问题,是保障债权人权益,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间利益的重要制度!
贾雪涛律师,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有十年警察工作经历,作风严谨务实求真。从事律师职业20年,成功办理多起经济纠纷案件,办理国内第一起以FIDIC银皮书为蓝本的EPC工程。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达数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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