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形态(犯罪形态概述)
犯罪形态概述
一、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一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未完成犯罪;
二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没有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
根据犯罪停止的原因或停止时与犯罪完成的距离等的不同,犯罪未完成形态可再分为犯罪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应当区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和故意犯罪的过程、故意犯罪的阶段。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故意犯罪的阶段有联系也有区别。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空上的表现。故意犯罪的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的不同而划分的段落。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以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为起点,以行为人完成犯罪为终点,进而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犯罪预备阶段,二是犯罪实行阶段。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的联系主要在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在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中产生的,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二者的区别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范畴的概念;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及进程中划分的段落,是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二、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一)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客观上我国刑法又限定只有发生危害结果且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的才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犯罪不可能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由于犯罪完成形态是与未完成形态相对而言的,因而过失犯罪也无犯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存在的余地和意义。
(二)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间接故意犯罪由其主客观特征决定,不可能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从主观方面分析,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造成的一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持“放任”的态度,即发生与否都为行为人放任的心理所包含,谈不上对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从客观方面考察,间接故意犯罪受主观“放任”心理的支配,客观上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特定犯罪的状态,因为客观上出现的此种状态或彼种结局都是符合其放任心理的。对这种案件应以行为的实际结局决定定罪问题,无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的余地,也基于此,失去了与之相对应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存在的意义和可能。
(三)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并非一切直接故意犯罪的罪种与具体案件都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从罪种上分析,有几类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某种或某几种犯罪未完成形态:一是依法一着手实行即告完成犯罪的举动犯(如刑法中的煽动分裂国家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不存在犯罪未遂;二是我国刑法中把“情节严重”、“情节恶劣”规定为犯罪限制性要件的情节犯,不存在犯罪未遂;三是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由其构成特征决定了不存在犯罪既遂与未遂之分,而只有是否成立加重构成之分。从具体案件上看,突发性的直接故意犯罪案件往往不存在犯罪存在的预备形态以及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而只有犯罪未遂、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及犯罪既遂形态的存在。
三、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也在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我们知道,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可以把犯罪构成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单独犯的既遂状态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各种不同的犯罪形态,而对基本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包括两类:一是适应故意犯罪的不同停止形态而出现的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之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二是适应数人实施以单独规定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而规定的共犯的犯罪构成,即教唆犯、组织犯、帮助犯等非实行犯的构成。需要指出的是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是某一行为齐备基本的犯罪构成或者齐备修正的犯罪构成,而不全是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判断的依据,行为齐备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是犯罪构成的齐备。
四、犯罪既遂形态
(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确认犯罪既遂与否,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不能以犯罪目的达到或者以犯罪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犯罪既遂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不应将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称之为犯罪既遂。我们将犯罪既遂视为与犯罪未完成形态相对应的概念而使用。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也就不应使用犯罪既遂这一概念,只可使用犯罪成立的概念。
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既遂成立的时间条件。如果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而只是实施了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就只是犯罪预备,而不能成立犯罪既遂。
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这是构成犯罪既遂的实质要件。
(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犯罪既遂形态主要存在以下四种类型:
1.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2.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
3.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在危险犯中,行为人着手实施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后,只有导致了该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法定危险状态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导致该法定的危险状态的,不构成犯罪既遂。
4.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存在既遂形态与预备形态及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之别。
五、犯罪预备形态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形态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已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原则上要作为犯罪处理;而犯意表示,还不是行为,无论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还是客观表现上看,都不是在为犯罪实施创造条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犯意表示不能处罚。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以上两个特征说明了犯罪预备形态可能发生的时空范围,即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起直至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
2.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
(二)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可以把这类行为概括为以下几种:(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等。(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的计划,等等。
六、犯罪未遂形态
(一)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形态具有三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主要标志。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实行阶段中止的关键所在。
(二)犯罪未遂形态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犯罪未遂作不同的分类:
1.实行未了未遂和实行终了未遂
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已经实行终了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未了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之前,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继续实施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实行终了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后,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刑法规定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结果的犯罪停止形态。
就离犯罪既遂的时空距离来看,实行终了未遂要比实行未了未遂离犯罪既遂较近,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以行为的实行客观上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实际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态。
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但由于其行为的性质,致使其行为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态。在不能犯未遂中,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即实际上不能完成犯罪而行为人却认为可以完成犯罪。这种认识错误就是成立犯罪未遂之“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七、犯罪中止形态
(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我国刑法上的犯罪中止可以分为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类型,二者的构成特征有所区别:
1.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成立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时空性。成立犯罪中止的时空条件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也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其他犯罪停止形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条件。
(2)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自动放弃犯罪。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
(3)彻底性。是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犯罪。具体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取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且从主客观的统一上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再继续实施该项犯罪。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但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时,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出现的犯罪中止形态。
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除了具备上述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三个特征外,还要求具备“有效性”这一第四个特征。在有效性特征的认定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只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才能认定为具备“有效性”特征:
(1)看行为人客观上是否采取的积极措施。
(2)看事实上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
(3)看行为人所采取的防止措施和犯罪结果未发生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二)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定性
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以造成既遂危害结果的第一次侵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发生既遂的危害结果,在当时有继续重复实施侵害行为实际可能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了实施重复侵害的行为,因而使既遂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形。
具体来说,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属于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主要理由在于:
1.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发生在犯罪实行未了的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行为已经被迫停止的未遂状态下。
2.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自动的而不是被迫的。
3.由于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自动而彻底的放弃,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没有达到既遂状态。
(三)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犯罪中止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分类法:
1.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
根据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可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三类。(1)预备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其存在的时空范围是始于犯罪预备活动的实施,终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2)实行未了中止。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以后,实行行为尚未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3)实行终了中止。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已经终了但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的犯罪中止。
2.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根据对其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做出一定积极的举动之不同,可以将犯罪中止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1)消极中止。是指只需行为人消极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以成立的犯罪中止。预备中止都是消极中止,实行未了中止一般也属于消极中止。(2)积极中止。是指不仅需要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而且还要积极有效地实施一定行为去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的犯罪中止。实行终了中止都是积极中止,也有一小部分实行未了中止属于积极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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