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博(yyds创始人“山泥若”被判3年,网游主播涉赌情形及风险规避分析)
作者:黄佳博律师,专注于网络犯罪案件的辩护、控告与研究。
据新华社官微报道,依靠爆梗yyds成功出圈的电竞主播山泥若涉赌被判三年,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从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案例可以看出网友主播涉赌被判不是个例,本文笔者结合法律法规和亲办案例,总结网游主播涉赌的几种情形,以供主播作为规避涉赌风险参考。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已经将网络开设赌场的正犯和共犯行为进行了列举式规定。
关于“开设赌场”的实行行为,《意见》第一条列举了四种情形,即“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关于共犯行为,则规定在《意见》的第二条,包括“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3.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从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的情况来看,网游主播涉赌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为赌博网站推广链接、发展会员
据报道,“山泥若”涉赌的主要行为是“以推广链接、邀请码等方式发展会员参与‘竞技宝’网络赌博投注,7人违法所得达1800万”。虽然笔者尚未从公开途径检索到该案裁判文书,但根据新华社官微的这一报道,可以看出“山泥若”触犯的应当是《意见》第二条的第一项,即“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
从判例来看,实务中“为赌博网站推广链接、发展会员”是网游主播涉赌较为常见的情形。依据《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和具体案件中主播在整个共同犯罪的作用,实务中此类情形下的主播可能被认定为从犯,以“贝博”“米乐”网赌案为例,该系列案的主播涉案行为是在讲解球赛的直播过程中投放赌博网站的广告,将他人拉入微信群,再由“群管”人员引导赌客参赌,最终,多数主播被认定为从犯。
虽然该情形下的主播可能被认定为从犯,但违法所得容易达到10万元的“情节严重”标准,而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刑期已经于由原来的三年起步调整为五年起步,因此,往后主播涉赌推广赌博网站广告也可能面临较重的处罚。
充当银商提供游戏币兑现服务
玩家的虚拟游戏币能否兑现是游戏网站和赌博网站的重要区分标准之一,如果游戏网站设置了游戏币兑现渠道或允许他人为赌客兑现,游戏网站的本质就变成了赌博网站。在实务中,有专门提供兑现服务的银商,也有主播充当银商提供游戏币兑现服务,以(2020)苏0602刑初488号《刑事判决书》为例,在该案中,赌客赌博获利后,对主播进行打赏,主播则根据收到的虚拟礼物向平台兑换人民币返还给玩家。
实务中,对于银商的定性,有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的区分,为赌博网站充当银商的,依据《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涉嫌开设赌场罪,而仅为赌客提供结算服务的,依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则涉嫌赌博罪。
直播间组织客户赌博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
直播间除了可以作为引流渠道,也可以直接作为单独的网络赌场,实务中,有的主播直接按照赌博网站的安排,将赌局设置在直播间里,组织赌客参赌。以(2018)闽01刑终785号《刑事裁定书》为例,在该案中,涉案公司在“宇宙直播”软件平台上设定“炸金花”、“牛牛”、“德州扑克”三种赌博方式,而后吸引网络玩家进入平台,为玩家提供流星币作为投注筹码,由主播组织玩家进行赌博。最终,各主播人员均构成开设赌场罪。
除了引流、开赌之外,部分主播也会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在赌博网站为赌客开设下级账号,根据赌客的赌资或赢亏情况按一定的比例抽取佣金,并为赌客提供结算,该类情形的主播容易被认定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量刑上相较于引流型主播要更为严重。
纵观网友主播涉赌的多种情形,可以总结出一条涉赌入罪规律——明知赌博网站的存在而为该网站提供某种服务,因此,笔者认为,网友主播规避涉赌风险的主要途径要分两步走:
1.主动规避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比如棋牌类游戏、竞技类彩票游戏等,
2.直播过程中切莫为赌博网站提供引流、兑现、组织赌局等服务。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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