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生活网(1月1日起,赣州南康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了)
近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南康区也包含在内。具体怎么征收?要征收多少?一起来看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赣州市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南康区、赣县区)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渣土、餐厨废弃物。
本办法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分居民类和非居民类。居民类实行定额征收,非居民类实行计量征收。
(一)居民类
1.物业管理类居民生活垃圾由物业公司承担清扫、保洁和收集,按每户每月2元的标准征收。
2.无物业管理类居民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部门承担清扫、保洁和收集,按每户每月3元的标准征收。
(二)非居民类
1.自来水用户(工业企业除外)按实际抄表数每吨水0.2元的标准征收。
2.非自来水用户、以自来水为生产原料的用户、集贸市场按下列标准征收:
(1)由城市管理部门收集垃圾并运输到垃圾终端处理场的,按实际垃圾量每吨90元的标准征收。
(2)单位(个人)自行收集垃圾并运输到垃圾终端处理场的,按实际垃圾量每吨45元的标准征收。
(3)单位(个人)自行收集垃圾并运输到垃圾中转站的,按实际垃圾量每吨60元的标准征收。
3.为减轻工业企业负担,工业企业可自主选择按用水量由供水企业收取水费时合并收取或按实际垃圾量由城市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计量征收。
第八条 对于非“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分表数或实际户数核定后委托供水企业代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相关的服务收费停止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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