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训诫(非法入住法院查封房屋 父子二人被法官训诫并强制撤离)
“喂,法官吗?你们法院正在拍卖的这个房屋不太对劲,昨天窗门关得严严实实的,今天我带人来看房的时候却被打开了,你们赶紧来看看是怎么一回事!”
8月31日下午三点,拍卖辅助机构工作人员致电银海区法院执行局,称疑似有人入住正在拍卖的房屋,执行局局长刘瑞、承办法官梁梁立即召集干警前往涉案房屋地址——广东南路天健绿园。
在现场,可以看到后门与前门的查封、拍卖公告都已被撕毁,封条也消失不见。执行干警立即兵分两路,一路堵住后门以防有人偷溜,一路从正门进入。干警沿步梯走到涉案房屋,见房门大开,里面有两位男子坐于沙发上。
敞开的后门,公告和封条消失不见
经法官询问, 他们是两父子,涉案房屋被执行人赵某的姑爷与他们是好友,两父子此前曾来过涉案房屋居住。赵某因非法集资而入狱,目前正在监狱服刑。“孩子在柳州读书,但学校还未开学,决定在北海暂住,这才向赵某的家人要来钥匙。”两父子及赵某姑爷称对房屋已被查封、拍卖并不知情。
执行干警对入住房屋的父子二人进行询问
鉴于二人行为并未造成的重大影响,执行法官决定对二人的行为进行训诫。在清点屋内物品、强制二人撤离涉案房屋后,对涉案房屋重新贴上封条。
执行干警对房屋重新贴上封条
法官提示
对于非法处置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可根据我国《民诉法》第111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而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314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最新《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作者|杨祖顺
编辑|杨祖顺
来源|北海市银海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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