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升村镇银行(骗贷26亿晋州恒升银行“幕后”大股东被判无期,30人获刑)
12月16日,资本邦获悉,今年11月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则相关判决书显示,此前晋州恒升村镇银行被股东骗贷26亿元一案,有了最新进展。上述案件中,靳某波等14人因犯骗取贷款罪、周某松等16人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均被判刑。
据悉,2014年3月,晋州市恒升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晋州恒升银行”)由浙江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瓯海银行”)等发起设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瓯海银行持股40%,其他三家企业分别持股10%,赵某等6位自然人股东分别持股5%。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的幕后大股东另有其人。此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某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赵某承认除浙江温州瓯海农商行持有的40%股份,其他三家企业和5位自然人股东都是代自己持股。
近期发布的裁判文书显示,法院一审认定,2015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作为晋州恒升银行股东的赵某,指使银行内部和银行外部人员,以多户联保的形式,冒充他人名义,制作虚假贷款合同从晋州恒升银行骗取贷款归赵某自己使用。
经审计,赵某等人共骗取晋州恒升银行联保贷款17114笔,共计约26.01亿元,已偿还贷款10902笔约14.02亿元,未偿还贷款6212笔约11.99亿元。一审判决书显示,赵某因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等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
法院认定,被告人靳某波在赵某的指使下,伙同彭某、杨某军等12人制作虚假的贷款资料,骗取银行贷款,被告人张某辉督促各支行尽快发放虚假联保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周某松等16人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明知是虚假的贷款资料的情况下,仍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最终,靳某波等14人因犯骗取贷款罪,分别获刑二年零三个月至二年零十个月不等,并处3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周某松等16人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获刑二年至二年零五个月不等,并处2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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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资本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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