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事迹(太湖县6人拟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事迹公示)
大皖新闻讯 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根据《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相关规定,经调查核实和评审,中共太湖县委政法委员会拟对叶金龙、刘的南、叶结青、叶加龙、叶勇、叶江元自发抢救交通事故伤员的行为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现将其主要事迹予以公示。
1.叶金龙,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太湖县徐桥镇新丰村党总支副书记。
2.刘的南,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太湖县徐桥镇新丰村村民。
3.叶结青,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太湖县徐桥镇新丰村村民。
4.叶江元,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太湖县徐桥镇新丰村村民。
5.叶加龙,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太湖县徐桥镇新丰村村民。
6.叶勇,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太湖县徐桥镇新丰村村民。
2024年1月25日21时许,在徐桥镇新丰村境内舒宿路(省道237)215公里处,陶某驾驶的金杯牌汽车(乘载金腊某、金余某、金某和、金某堂等人)与杨某驾驶的东风日产牌汽车(乘载何某坤、死者何某等人)对向而行时迎面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起火,两车内人员一人当场死亡、七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正在事故发生地附近的新丰村党总支副书记叶金龙和该村村民叶结青二人发现情况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当时事故车辆车头损毁严重,车身已经发出烟雾并迅速向车内蔓延,车辆随时可能起火燃烧。叶金龙和叶结青发现驾驶员和乘客仍被困车内,且均处于昏迷或无法行动的状态,情况十分危急。
叶金龙一边指挥叶结青报警,一边抢救伤员。该村村民叶江元、叶加龙、叶勇闻讯赶到现场,驾车路过现场的刘的南连忙拿出自己车内灭火器自发加入到救援队伍中。紧急关头,叶金龙、叶结青等六人冒着危险冲向事故车辆,合力打开紧锁的车门,先后分别将被困车辆中七名驾乘人员全部救出。不久两车相继起火燃烧,为避免车辆随时可能发生爆炸造成二次伤害,叶金龙、叶结青等六人又将伤员全部转移到安全地带,随后六人转身再次奔向现场灭火,直至公安、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才默默离开。七名伤员后经救治均脱离生命危险。
2024年2月29日,经太湖县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审议,拟对叶金龙、刘的南、叶结青、叶加龙、叶勇、叶江元的上述行为予以确认。现请广大群众进行监督评议,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实名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太湖县委政法委反映。电话:0556-4162618。
大皖新闻记者 蒋六乔
编辑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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