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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08日 01:03 来源于:烟月稀财经笔记 浏览量:
近期,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件跨国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该案有三点值得关注:涉外商事案件应在何处审理?涉案款项是投资还是借贷?欠款是否为

近期,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件跨国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该案有三点值得关注:涉外商事案件应在何处审理?涉案款项是投资还是借贷?欠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崔某(美国公民)称,朋友高某因经营困难向自己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协议,但借款到期后未清偿。孙某原系高某之妻,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共同偿还人民币1,065,000元及逾期利息。

高某辩称,本案涉及款项属于合伙投资,并非借贷。

孙某辩称,并不认识崔某,没有任何往来。与高某在离婚前长期分居,对崔某与高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不知情,案涉款项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和生产经营。

法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的准据法,法院对此无异议。本案争议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17日,崔某和高某就深圳市某公司项目签订合作协议,分别持有51%、49%股份。同日签订借款协议,载明:“高某向崔某借款1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65,000元)……所有款项定于2020年2月1日偿还……”

法院认为:依据案涉项目合作协议、借款协议以及聊天记录,崔某已履行出借款项的义务。高某未能按照约定向原告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高某抗辩其与崔某系合伙投资,公司完成清算崔某方可退出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孙某以高某配偶的身份加入公司决策群,但无证据表明孙某知道并同意高某向崔某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该15万美元未存入公司账户,崔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崔某主张孙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崔某偿还本金1,06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驳回崔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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