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释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的概念:
基本每股收益是指企业应当按照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从而计算出的每股收益。
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当年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拆股、并股和送股不需要考虑时间权重,因为这部分的增加股数来源还是以前的老股东,所有者权益总额没有变,只是内部结构的金额变了下。
二、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1、发行可转债券的稀释每股收益:
分母(增加的股数):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就转换成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分子(增加额):既然视同发行时就转做普通股了,那当期支付的债券利息也要加回税后的金额,视同没有支付利息,和股东一样对待,计算公式如下:
在确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否具有稀释性时,首先计算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只有增量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才具有稀释性。
增量每股收益=增加的净利润÷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加权平均数
2、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稀释性不会改变分子净利润的金额,但增加了分母的普通股股数。
公式写的如果看不懂,有个简单的计算思路:
假设行权的价格是每股6元每股,当时的市场价格是10元每股,若100万股行权,能给企业带来的现金流是6*100=600万,
但是若要筹集资金600万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发行,能都多有股呢,600/10=60万股,100万股-60万股=40万股,这40万股就是白送给企业的行权者,这40万股就起了稀释作用了(即分母增加40万股)。
A、对于盈利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具有稀释性。
B、对于亏损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净亏损,因增加普通股股数,导致了每股亏损金额的减少,实际上产生了反稀释的作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3、限制性股票由于未来可能被回购,性质上属于或有可发行股票,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不应当包括在内。
4、股份高价回购增加的股数=回购的股数*(回购价/发行价-1)
5、现金股利不可撤销,等待期内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净利润应扣除当期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净利润;分母不应包含限制性股票的股数。
现金股利可撤销:等待期内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净利润应扣除归属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现金股利;分母不应包含限制性股票的股数。(可撤销扣现金股利,不可撤销扣净利润)
6、多项潜在普通股:稀释性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7、每股收益的列报:
(1)重新计算: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和并股,会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为了保持会计指标的前后期可比性,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
发生的,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2)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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