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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函(开年,总局人身险司首发征求意见函,城市定制商业医疗险反馈意见)

2024年01月20日 09:01 来源于:烟月稀财经笔记 浏览量:
开年,总局人身险司首发征求意见函,城市定制商业医疗险反馈意见

开年,总局人身险司首发征求意见函,城市定制商业医疗险反馈意见


2024开年,金融监管总局人身险司再针对之前征求意见稿发函。


观潮财经获悉,落款1月4日金融监管总局人身险司向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出《关于征求<关于平稳有序开展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意见函》),征求各保险公司、行业协会意见,并要求于1月12日之前以邮件形式反馈。


在此之前,落款2023年10月16日,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国家医保局起草了《关于平稳有序开展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建设兵团办公厅征求意见,并要求于2023年10月27日前通过传真反馈书面意见。


观潮财经对比先后两份文件差别发现,从发文部门来看,之前两部门联合发文时,发文部门为各自办公厅,此次发文部门为人身险司。从《征求意见稿》正文内容来看,也有多处改动。


其中,较为突出的变化是放开了团险产品。即:“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产品开发主体责任,定制医疗保险应当设计为适用于个人和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成团体购买的保险产品”。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仍然分为六部分,与之前版本相比,第三、四部分位置调换。


开年,总局人身险司首发征求意见函,城市定制商业医疗险反馈意见

(新旧征求意见稿对比)


具体内容来看,主要有5点不同。第一,第一部分第三条,增加了“鼓励用人单位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为员工购买定制医疗保险。”



开年,总局人身险司首发征求意见函,城市定制商业医疗险反馈意见



(新版征求意见稿)


第二,第二部分的第二条替换。由“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各地医保部门应当加强项目规划,原则上以城市(地区)为单位开展定制医疗保险项目,每个城市(地区)的项目数量控制在一个为宜;总人口较少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以全辖区为单位开展。”替换为“(二)各地应当加强统筹把关,定制医疗保险项目一般以城市(地区)为单位开展,有条件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全辖区为单位开展,每个地区经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后项目数量不宜超过一个。”



开年,总局人身险司首发征求意见函,城市定制商业医疗险反馈意见

开年,总局人身险司首发征求意见函,城市定制商业医疗险反馈意见



(上图为旧,下图为新版征求意见稿)


第三,“关于强化规范运营部分”第二条的第一句,由之前的“定制医疗保险应当设计为个人保险产品,根据人民群众的保障需求合理确定保险期间,鼓励设计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变为“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产品开发主体责任,定制医疗保险应当设计为适用于个人和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成团体购买的保险产品,根据人民群众的保障需求合理确定保险期间,鼓励设计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



开年,总局人身险司首发征求意见函,城市定制商业医疗险反馈意见


(上图为旧,下图为新版征求意见稿)


第四,该部分第六条的表述略有差异。



开年,总局人身险司首发征求意见函,城市定制商业医疗险反馈意见

开年,总局人身险司首发征求意见函,城市定制商业医疗险反馈意见


(上图为旧,下图为新版征求意见稿)


第五,该部分增加了第七条:“保险公司不再参与经营定制医疗保险项目的,应当提前1个月报告项目所在地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抄送当地医保部门。应当在公司官方网站披露理赔、投诉等服务关键信息。应当妥善做好项目退出后沟通解释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开年,总局人身险司首发征求意见函,城市定制商业医疗险反馈意见


(新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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