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法学院-清华法学院院长周光权:刑法应增设必要轻罪,防类推适用重罪
我国现行刑法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法典”,但刑法学界仍普遍认为有必要按照法典化的更高要求打造刑法典的“升级版”,“升级版刑法典”应当聚焦哪些议题?1月4日,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周光权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呼吁,未来在我国刑法中应对重罪和轻罪进行明确区分,有助于真正落实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时增设必要的轻罪,避免在没有对应轻罪时,法院类推适用重罪。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周光权。
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呈现何种特色?
拓宽处罚领域,赋予刑法参与社会治理技能
回顾我国四十年来的刑法立法进程,周光权介绍,我国在197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其立法根据是宪法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1979年刑法的特点是罪名少、刑罚轻缓。在1979年刑法正式实施以后,随着经济社会全面恢复正常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为了迅速建构相对灵活的法律规则,适应惩治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现实需要,我国制定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周光权介绍,从1981年起,刑法立法进入高度活跃期。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通过制定决定和补充规定的方式,对刑法作出修改和补充,到1995年共制定了20多个决定和补充规定,单行刑法由此产生。另一方面,在民事、行政、经济等107部法律中规定了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条款。例如,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160条(流氓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立法模式的实质是在其他法律中设立了新罪名。据此,1979年刑法、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共同组成了我国的刑法体系。
“但是,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范过多,过于分散,其中还存在相互矛盾之处,既使得司法适用上难度很大,也可能使法制的统一性受到影响。”周光权称,因此,1997年刑法进行大规模修订实乃迫不得已。
他表示,1997年修订刑法并非单纯对1979年刑法的部分修改,而是将1979年刑法与其他大量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进行系统整合,作进一步完善后编纂为统一的刑法典。
周光权进一步介绍,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于1998年12月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之后陆续通过了11个修正案。目前,《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在审议中,预计在不远的将来能够通过。
周光权观察到,最近十多年来我国刑法立法具有以下鲜明特色:大幅度拓宽了处罚领域;增设与恐怖活动、有组织犯罪、集团犯罪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经济秩序犯罪;在一定程度上转变了法益观;增加了新的处罚手段,刚柔相济;赋予了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机能。
现行刑法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法典”
应按照法典化的更高要求打造刑法典的“升级版”
值得一提的是,从世界范围内看,刑法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多元立法模式(即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三类)、统一立法模式(即制定统一的刑法典)。
周光权认为,1997年我国制定了统一的刑法典,充分表明在很多国家实行的普通刑法、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并存的立法模式,在我国存在“水土不服”的突出问题。
他介绍,理论上的多数说法认为,应当维持统一刑法典。主要考虑是:一方面,分散立法的模式,由于立法思想不统一、立法方式不协调,导致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之间存在不少矛盾冲突,甚至给人以杂乱无章之感,影响了刑法施行的效果。另一方面,从满足司法实务需要上看,我国地域辽阔,基层司法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分散立法导致法条关系复杂,准确“找法”及理解法条竞合关系等,都使得实务中运用起来困难重重。制定统一刑法典,就可以使法官处理刑事案件时都从刑法典中寻找裁判依据;评价法官处理刑事案件能力的标准,就看其对于刑法典的理解和运用的能力。
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法典”,但周光权也提到,其是法典化立法处于探索、起步阶段的产物,刑法学界认为,在新时代有必要按照法典化的更高要求打造刑法典的“升级版”。
“升级版刑法典”将聚焦哪些议题?
落实罪刑法定,增设必要的轻罪
周光权认为,必须进一步落实罪刑法定原则。1997年刑法的一大功绩是废除类推,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未来基于法典编纂的理念全面修订刑法典过程中,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这一原则以有效约束司法权,使得一贯地以保护公民权利的面目出现的“确定的”法官裁判更容易求得,这无疑是对立法者的一大考验。
周光权称,具体而言,在刑法分则中尽可能减少空白罪状的立法,减少关于定罪的授权性规定,将罪刑关系明确化,以减少刑法立法在合宪性、合法性方面的疑问。同时,需要更加精准把握明确性原则,防止对构成要件设置的不确定和模糊性。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国家的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是轻罪,高于这个刑期的是重罪,但我国刑法中没有类似规定。周光权呼吁,未来在我国刑法中应对重罪和轻罪进行明确区分,有助于真正落实罪刑相适应原则。
周光权还建议,应增设必要的轻罪。他表示,在近年来的多个刑法修正案中,增设轻罪的趋势都比较明显。不过,有些轻罪的增设,在理论上也会引起一些争议。但是,如果不规定轻罪,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在没有对应轻罪(如高空抛物罪)时,法院极有可能类推适用重罪(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周光权称,我国现行刑法以及随后的修正案规定的具体犯罪看似很多,但由于大多缺乏类型性,从而产生了许多处罚漏洞。缺乏类型性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对许多犯罪缺乏基本法条的规制,导致原本只需要一个法条就可以描述的犯罪行为,刑法典却用了十几个法条甚至更多的法条,但仍然存在漏洞。
他表示,在自然犯领域,刑法还应当增设一些常见犯罪,如暴行罪、胁迫罪、泄露他人秘密罪、侵夺不动产罪、伪造私文书罪及使用伪造、变造的文书罪等,以维护刑法的稳定性与正义。在法定犯领域,关于交通安全、食品安全、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克隆技术、基因编辑以及金融等领域,也还需要增设大量的行政犯(指违反行政法规而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予以规制。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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