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胸美女做受(与女子站着发生关系,男子因强奸罪被逮捕,最终法院认定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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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1日晚上,警方接到了一个年轻女孩的报警电话。女孩黄某声称自己的朋友在KTV被人强奸了,要求警方出警。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件介绍
2018年1月21日晚上,黄某带着自己的好朋友张某来政和县城关宾利音乐会所和几个朋友一起喝酒唱歌。
张某当时虽然还未成年,但是半只脚已经提前踏入了社会。本应在高中好好读书的她,却并不想每天应付枯燥的数学难题,因此经常逃课外出,和社会上的人们混在一起。
社会对张某的吸引力很大,且她以拥有很多校外朋友为豪,看不上学校那些规规矩矩的“小孩子”。
张某家人也知道她叛逆的性格,但是孩子大了也不能成天跟着她,多次苦心教育无果后也就放弃了。
1月21日晚上,张某高兴地和黄某一起来KTV玩。由于KTV包厢太吵,张某中途便起身去走廊外面接电话。
刚挂完电话的张某抬头就发现有个男生正盯着自己看,这个男生看张某挂了电话便过来问张某可不可以加微信。
张某同意了。于是男生用手机扫了张某的微信二维码,两人便加上了微信。简单寒暄几句以后便各自回到了包厢。
原来男生李某是从外地来的,来政和县主要是为了参加朋友的婚礼。婚礼结束后,许久未见的几个朋友便约了晚上来KTV玩。
由于包厢内太过聒噪,于是李某就想外出透透气,结果没想到转角却遇到了“爱情”。
李某加上张某微信后,两人便在微信上聊了会天。李某还问张某是否有男朋友,在得到肯定答复后的李某并没有因此放弃,而是表示“交个朋友。”
张某看到李某不像死皮赖脸的小混混就表示可以。接着李某表示自己没来过政和县,问张某附近有没有好玩的地方,想让张某当自己的旅游向导。
张某将李某加张某微信的事情告诉了朋友黄某,黄某表示不要理他。于是张某便回复让李某找自己朋友带他出去玩。两人就此话题没有再聊下去。
过了一会张某手机又响了,于是再次起身去包厢外面接电话。巧的是李某这时也恰巧出来了。于是李某便和张某搭起话来。由于包厢外面还是太吵闹,李某对张某说找个稍微安静的地方聊会天。
接着李某便朝安全门那里走,张某见状跟着李某就过去了。两人在楼道安全门那里聊的不亦乐乎。可是安全门附近老是有人路过打扰两人的谈话,于是李某提议进楼梯间里面。
与李某熟悉后的张某想都没想就同意了。没了外人的打扰,再加上楼梯间里昏暗、安静的环境,氛围忽然变得十分暧昧。
随着两人聊天的深入,李某开始不老实了。李某看着很容易被自己逗笑的张某,李某感觉张某对自己也有些许喜欢。
便开始频频试探,一会拍拍张某肩膀,一会撞撞张某胳膊。见张某并没有表现出厌恶和反抗,便以为张某默许了自己的行为。
于是李某越来越胆大,把靠在墙上的张某头发撩了起来,并开始亲吻她的耳朵和脸颊。直到这时候的张某还没有表示拒绝,而是一声不吭的配合李某。
于是李某仿佛受到激励一般越发胆大,悄悄把手慢慢移到张某的臀部,停留一会后移到张某腰间,最后甚至上升到张某胸部。
由于李某过于大胆,张某期间试图用手去推李某,但是李某并没有因此止步。而张某也没有采取更强硬的措施制止李某。
后面张某发现李某越发过分,怕李某失了分寸便表示想回包厢。李某回应表示“要上去就牵手一起上去”,张某在有男朋友的情况下不想让朋友看到自己和李某牵手,便没有再吭声。
此时的李某越发疯狂,已经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就把两人裤子脱下,让张某背对自己。在李某想要贴近张某时,张某出于担心再次推了李某,但李某表示一会就好了。
于是两人发生了性关系。一切结束后,李某怕张某生气还对张某表示生气的话可以打他,张某打了李某一巴掌后返回包厢。
返回包厢后的张某越想越觉得委屈,便告诉朋友黄某自己被强奸了。黄某一气之下想带着朋友们去找李某算账。但是几人讨论后决定报警处理,于是黄某打电话报警。
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宣布李某犯了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可是李某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声称张某是主动自愿的。
于是李某对此案进行上诉,2019年5月10日,法院以原判证据不足为由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同年12月29日二审法院宣布李某强奸罪不成立,被告人李某无罪。
法律分析
1、法院为何会判被告人无罪呢?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强奸罪的法规上看,强奸罪需要满足违背妇女意志、采用特殊手段、强行发生性交。
但是此案中,张某虽然在事情结束后第一时间向朋友表示自己被强奸了。但是在发生过程中,张某半推半就的表现不能完全认定其是被迫。
张某完全可以狠狠推开李某,或者大喊吸引外面人员来,而且张某当时身带手机也可以选择报警求助。
但是她都没有,甚至在后续口供中表示可以接受李某的拥抱、亲吻等行为。调查结果显示,张某全程只有两次轻轻推了李某表示拒绝。
但是其态度不明,让李某误以为是害羞或胆怯。而且在李某进行下一步动作时,张某也并没有继续坚持推开李某。
由于张某没有明确拒绝,同时也让李某在没有采用任何暴力、胁迫或其他特殊手段完成了这一行为。
张某虽然当时还差两个月才成年,但是张某早已经经历过性行为。因此对李某的一系列行为后果是可预见的,但是同样没有采取应有措施避免这一事件发生。
起码可以证明李某与张某发生的性行为是不存在暴力、胁迫等特殊手段的。
其次,张某虽然对此行为不满,并及时告诉朋友自己被强奸。但是张某起初对李某的拥吻积极回应,且明确表示可以接受李某的拥吻。
因此,李某辩护律师表示身体反应是个人意志的表现之一,张某全程只有轻轻推了李某但是在李某安抚下,就没有进一步任何表示拒绝的迹象。
而且当时两人所处的楼梯间是开放式的,如果张某当时不愿意与李某发生关系,完全可以推开李某跑掉,但是张某并没有。
再加上当时李某让张某面对墙,背对张某发生性行为。如果张某表示拒绝,从生理和医学角度看两人用这种姿势完成性交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因此,代理律师表示李某当时的行为并没有完全违背张某意志。不能以张某在事情结束后的意志认定张某和李某发生关系时的意志。
综合以上,法院认定张某控告李某对其实行强奸证据不足、不成立。李某最终被无罪释放。
2、一审判决后,李某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并坐牢,李某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由以上法条可知,李某适用第二条。李某18年2月5日被正式逮捕,19年5月17日取保候审。
被宣告无罪后,李某可以就被拘留超过法定时间和被逮捕后在监狱时长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法院于2019年12月29日宣布李某无罪。得到宣判后的李某可以着手准备申请国家赔偿。
由于时间节点特殊,走完流程会到2020年,可能会按照19年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赔偿金额。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所以李某可以申请每日315.94元的国家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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