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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股票会计分录(稽查案例:公司股票非交易过户给股东后注销,被稽查追税逾134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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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05日 05:01 来源于:烟月稀财经笔记 浏览量:
根据陇上税语姜新录老师的信源,税乎网进一步整理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汴税三稽通〔2022〕21号

根据陇上税语姜新录老师的信源,税乎网进一步整理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汴税三稽通〔2022〕21号

河南金海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722564288337L)

事由:你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449.25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9.77%)已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邵静女士、仇冰先生、陈培荣先生、陈士斌先生及邵鹏先生名下,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你公司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情况。

现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通知申报,责令你公司限期15日到该局接受税务检查,缴纳应纳税款2021年企业所得税134453675.77元,详见税务稽查底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审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第一条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

通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向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缴纳应纳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134453675.77元。鉴于你单位已注销登记,应纳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134453675.77元按股东投资比例向原股东邵静、陈士斌、陈培荣、仇冰、邵鹏5人追缴。

请在税务稽查底稿被查对象(当事人)陈述意见一栏内签署你单位意见后,寄回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如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7月15日


注:根据目前税务机关发布的文书,稽查局将向已注销企业追缴企业所得税134453675.77元,向注销企业的自然人股东追缴个人所得税80,493,218.62元,小编模拟计算表:

企业所得税 134,453,675.77元,应纳税所得 537,814,703.08元,税后所得 403,361,027.31元,个人所得税 80,672,205.46(税务局实际向5个自然人股东追缴个人所得税税款为逾80,493,218.62元,有些小差异)。

本案的启示:

1、对股票的非交易过户的税务处理在无先例的情况,应事先积极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探讨税务处理的正确方式,规避风险。

2、在税务机关稽查时应积极主动配合,尤其是税务机关通知缴纳税款后还不与税务机关沟通联系,及时完税,将可能面临认定为偷税的严重后果。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股权投资类的企业不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是对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4、企业注销不等于纳税义务注销,税务机关依然可以根据你注销时的虚假承诺,有权利向其股东追缴税款。合伙企业注销也是相同的道理。

5、税务机关目前非常关心资本税收的问题,他们通常会从上市公司的公告中获取信息,此案的公开将对资本市场股票的非交易过户操作带来强烈警示作用。具体税务处理分析可见《股票非交易过户也是过户,一样要缴税!


来源:陇上税语、税乎网。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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