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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2015股票诈骗(跟着视频学炒股,落入骗子设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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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01日 09:01 来源于:烟月稀财经笔记 浏览量:
来源:人民法院报在短视频爆火的当下刷着视频消磨时光跟着视频学习知识已成为了许多人的日常状态近日,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

在短视频爆火的当下

刷着视频消磨时光

跟着视频学习知识

已成为了许多人的日常状态

近日,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引流案件。浙江临海的李某在网上被炒股教学视频吸引,还加上了视频推荐的“老师”开始实操,没想到落入了骗子设的局。

在家养伤刷视频,竟被骗走159万元

2021年4月,临海市民李某因脚部受伤,在家中休养。躺着不能动弹的日子有些无聊,李某便时常捧着手机刷短视频。

4月底的一天,李某看到一个短视频账号在讲解选股方式、实盘操作等内容,感觉讲解得挺有水平。李某平时就在炒股,这回更是想着闲在家不如学点技术,便添加了短视频中公布的讲课“老师”微信号。“老师”又将他拉入了一个炒股交流群中。李某担心有诈,在群里静静观察了一段时间,发现群友们都在赚钱,便逐渐放松了警惕。

随后,李某在“老师”的推荐下下载了一个软件,据说可以在开盘前集合竞价期间快速买入。“老师”还告诉李某如果他做得好,会拉他进一个内部群,以后可以长期跟着操作赚钱。为此,“老师”还要李某签了承诺书,要求他绝对保密。

第一次,李某按照教程转账充值了11000元,软件显示赚了钱。第二次,李某充值了11万,软件又显示赚了一大笔。李某还想继续时,被“老师”告知下周配售新股需要预约,金额达到可进入第二梯队,保证90%的利润。李某又陆续充值了148万元。

几次充值已经掏空了李某的钱包,但连续赚钱的喜悦让他根本停不下来。为了进入第一梯队,他打电话向外甥透露了赚钱的秘密,并向他借钱。“舅舅,你是不是被骗了?”外甥的话让李某恢复了一丝理智。他试着从软件中把没买成股票的一万元钱转出,却发现对方是个人账户。李某察觉不对,便立刻报了警。

捏造炒股假视频,为诈骗账号非法引流

警方调查发现,吸引李某的炒股视频其实出自山东一家传媒公司。2020年3月,刘某与赵某共同设立了山东某传媒公司,在自媒体推广方面有了些名气,便有业务找上他们,让他们帮忙利用自媒体账号发布股票类视频推广微信、QQ账号,推广酬劳最多的时候达一次200元。

2021年2月底至6月,刘某与赵某、王某(另案处理)以山东某传媒公司的名义,在济南设立了一家工作室进行视频推广引流。三人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随着业务量的增大,他们还招来了客服、人事、运营等工作人员。刘某负责出资、设定运营方向和对接需要推广的涉嫌诈骗的微信号和QQ号。王某在网络平台发布任务,组织客服收购快手号等自媒体账号。赵某从网上搜集相关视频进行仿照制作,通过剪辑和修改封面等避免平台查重,又从话术本里找来吸引眼球的标题,结合当前股市稍加修改。为了吸引股民,视频中还会放上伪造的获利持仓交割单,声明“不收费、纯交流”等。这些股票投资类虚假视频制作好后,赵某便组织运营组员工使用收购来的自媒体账号发布出去,吸引网民关注并私信,再借此推广涉嫌诈骗的微信号和QQ号。

在引流微信前,运营人员需要添加账号做测试,有时候会看到“对方账号异常,已被限制登录,消息无法送达”的信息。而他们发布视频的账号也时常会被平台封禁。根据老板的指令,遇到类似情况,他们便索要新账号继续推广。而人事部门会根据大家的推广引流量,计算绩效核发奖金。

高额的酬劳,平台的限制……所有人心里都明白这样的引流很有可能已经涉嫌违法。然而在利益面前,刘某与赵某、王某等人抱着侥幸心理,没有停手。运营的短短几个月时间里,这些人便推广微信号和QQ号共计6万余次,违法所得至少人民币226万元。

因警方调查,事情败露,2021年6月22日晚,刘某与赵某等一行五人包车到达广西防城港市的一个镇上。因驾驶员不愿绕道检查站,一行人准备换车出境时被抓获。

辩称正常广告经营,法院审理厘清事实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刘某、赵某被控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偷越国境罪。赵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刘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

刘某辩称,公司根据客户的需求,发布投资教学类视频,没有引导投资,公司员工只是剪辑和发布,并不违法,去广西也只是为了到东兴玩。

刘某的辩护人认为,刘某没有直接参与公司经营,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本案是正常的商业经营行为,获利的经济收入为合法的广告经营收入。被抓获的地点离国境40余公里,仅停车等待,未查实已经联系换车实施偷越国境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赵某等人参与并组织他人利用虚假的手段引流,收购快手号等自媒体账号,不断更新替换因违规被查封的账号,推广涉嫌诈骗的微信号、QQ号,并使用泰达币进行结算,应当认定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违法所得至少人民币226万元,并造成被害人李某被诈骗人民币159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山东某传媒公司的工作站设立之后,以非法引流为主要活动,应认定为刘某、赵某等人的犯罪,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法院认为,因王某等人被抓,被告人刘某、赵某一行五人,从河南郑州出发到广西,刘某与赵某共同出资,并给每人发放1万元现金。五人不敢住酒店,不用身份证登记,不用旧手机号码,将身份证、旧手机带回家或寄回家,换成新手机,夜间出门前往边境,并提前串供若查获就说前往金滩玩。因驾驶员不愿绕道检查站,准备在边境那梭村换车时被当场抓获,其行为已经构成偷越国境罪,系犯罪未遂。

临海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被控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2万元;被告人赵某被控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1万元。

被告人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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