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徐箐」阿里蒋凡“事件”继续发酵,五个重点问题怎么办)
原创 徐箐 税东家
作者 | 徐箐
小编 | 小东
阿里
蒋凡
一个貌似正人君子的人,最近成为中国最火的绯闻”明星”。
对此,网络众说风云,为他妻子出谋划策的“点子”军师们也是层出不穷,大致归纳为:
1、即便发现出轨,为了孩子也不能离婚。
2、应该装糊涂先控制他的钱,然后让自己成为网红后,再把他干掉。
3、应该用计谋设套,让他和小三“遗臭万年”。
4、绝不能离婚,拖死他。
5、找仇家“借刀”把小三杀了。
6、男人出轨很正常,因为对于男人来说:
年轻的时候是野狗、
中年的时候是疯狗、
老年的时候是癞皮狗。
跑不动了就自然回来了。
云云.......
昨天一个微信朋友发来一个消息,似乎很肯定的说:“是小三以怀孕要挟蒋凡,如果他不从就告他”强奸”,蒋凡左右为难,小三设套故意激怒蒋某老婆童花花,结果童花花(网名)中了小三的“奸计”,出面劝阻小三,但是方法过火了,反而把自己的老公隐藏的秘密给公布了。
真真假假,
谁也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但是令人愤慨的是:
小三尽然在众目睽睽之下,依然用自己无耻的嘴脸,嚣张的向世人挑战着“道德”的底线。
这个世道,令人感叹的是:
不要脸的人总是赢过要脸的人!
其实,令我关注的不是这个与我毫不相关的绯闻和八卦,而是事件背后的几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第一个需要追踪的问题。
假设蒋凡与妻子离婚,他们之间涉及到的财产分割是否会涉及到相关税收?
如果蒋凡与妻子离婚,他们分割的财产就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在办理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如果向税务机关提交两类资料还可以免缴增值税、土地使用税
(1)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蒋凡有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蒋凡在办离婚的时候将其财产赠与给了妻子,那么 ,这种行为就属于无偿赠与,对于无偿赠与财产的,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是可以免交增值税和土地使用税。”
徐箐提示:税务稽查重点在受赠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而证明这一群体真实性,关键在材料的提供:
1、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并且在证明齐全的情况下,那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也是不用缴纳契税的。
徐箐提示:考虑节税,夫妻离婚无偿赠与财产,最好在办理离婚之前,即:夫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办理相关离婚手续是可以享受免税的,否则办理了离婚再进行无偿赠与就需要申报纳税了。
第二个需要搞清楚阿里建立“合伙人”制的本源是什么。
阿里合伙人制度,不同于传统的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制,也不等同于双重股权架构,它是阿里内部运行制度,能成为"合伙人"的人绝对非同一般人。
对此,通俗的理解,“合伙人”机制是阿里采取捆绑精英和培养阿里接班人的组织,在合伙人持有的股权要求非常严格的情况下,这些人构成了阿里的“核心”生命体。
按照阿里合伙人协议规定,“成为合伙人之日起三年,每个合伙人至少保留60%的股权,而且在最初的三年持有期后,只要仍然是合伙人,阿里要求合伙人至少保留他持有的40%的股权(以上包括归属和未归属奖励的股票)”。
这一制度建立的初衷,来自于马云对香港上市”情有独钟”的结果。当时的香港二级市场,是不接受国内互联网公司已经习以为常的“同股不同权”架构。
注:
同股不同权,属于一种双层股权结构形式。即:企业资本结构中包含两类或多类不同投票权的普通股架构。例如:公司可以通过给予小部分股东“选举董事会”等排他性特权、对特殊事项的表决权等安排,使得公司主要经营决策的制定权始终掌握在小部分特定人员手中。
这样的“权与股”特殊分配的机制下,我们看到,马云即便持有了公司少数的股份,但却有对企业绝对的控制权。
合伙团队中大部分来自于阿里创始团队,可以理解是与马云“同甘共苦”的”哥们儿“。股权从一开始设置上,就体现了具有前瞻性的规划思维。其做法值得借鉴的是:“他们把股票划分为A、B两种类型以区分不同股权,以此实现对前述表决权等的控制。”
这种做法体现的特点就是:阿里要求合伙人必须持有公司一定股份的做法,A类股票归于大众投资者持有,B类股票归于具有表决特权“合伙人”持有,B类股票往往约定不允许擅自转让,如果合伙人转让股权即可丧失其表决特权,“权力集中制”可以说是阿里推行“合伙人”的一个重要目的。
该机制的建立对此马云是这样说的:“我们建立的不是一个利益集团,更不是为了更好地控制这家公司的权力机构,而是企业内在的动力机制”(关键词:动力)。
徐箐这里需要提示注意的是:
阿里推行的合伙人制度与《合伙企业法》定义的合伙人存在着本质区别。
阿里“合伙人”它不具有永久性和承担企业连带法律责任。如果合伙人达到退休条件或者离开阿里,合伙人也随之丧失了表决权资格(除马云和蔡崇信)。
可想而知,对于不能成为永久性合伙人的“合伙者”而言,最大的诉求就是在合伙期抓紧挣钱,以能力换取金钱。
由此,阿里做出对蒋凡的“取消合伙人”和“降低薪级级”以及取消上年财务分红的权力,其实是对蒋凡实施了一种经济制裁措施。
这种制裁对于34岁,才华横溢又属于阿里举足轻重的蒋凡来讲,仅仅是“伤筋”绝没有”伤骨”。而真正受到重大打击的是蒋凡妻子童花花,分析如下:
对于妻子童花花,如果按照中国传统习惯来讲,一般男人挣钱都会交给妻子管理,所以,女人掌管治理家务大权之后,对钱的敏感度远远大于男人。所以,阿里对蒋凡经济制裁,真正受到打击的是童花花,发出的46个字可谓是字字损千金!
而收益最大的应该是蒋凡出轨“主角”张大奕。毫发无损的她比以前更红了,而且蒋凡在经历的“名声”上的“破相”之后,对妻子的感情也会随之而“衰退”,自己成为“正房”的几率明显的会大大的提高。
对于蒋凡而言,即便被开除也不愁被“抢”的人来讲,“留的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对于遭受的经济损失那也是借了阿里之手对妻子的一种“惩罚”。
所以,阿里“合伙人”制确实算的上“高招”。其结构设置也是达到了“精细化”的标准。
意图为例:
从上图我们看到,其实阿里的“合伙人”制,在实际中就是一种股权激励制度而已,有所不同的是合伙人不具有法定股权的身份,但是却具有股东高层决策权。就如马云,持有股份再少和退休了,但他掌控阿里的权力并不会为此减弱。
也就是说,阿里制定的合伙人身份并不等同于股东(法人股,合伙人制的核心与股份大小无关),这种股权的优势也就在于“我可以减少钱,但是绝不能减少“权”。这种方法也可能就是阿里在大风大浪中依然可以”茁壮成长“的主要原因之一吧。
第四个需要挖掘的问题。
阿里取消蒋凡“合伙人”身份,是否会涉及税收的问题?
由于阿里宣布“取消蒋凡合伙人身份”中并没有说明无偿退还股权还是有偿回购?对此,我们也只能按照常规股权激励形式进行税务分析。
首先需要注意:不同形式股权激励,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会计处理图示:
税收处理的法则归纳如下:
一是、对于个人(含高管)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收法则要求,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税方法为:
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徐箐提示注意:
税务稽查检测方法,“对于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二是、税务稽查在审核行为中,主动关注的是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理解:“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按照要求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计算出的差额即可确定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三是、个人在纳税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的两个基本点。
1、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2、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五是、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如果发生在企业受雇期间因表现或业绩突出,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税务界定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对此所得需要在员工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时候,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徐箐提示注意:
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如果一次取得的收入很大,就可以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并按照税率表确定的税率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是、税务稽查检测的四个重点。
1、员工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税法另有规定外,是不需要作为应税所得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员工行权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徐箐提示: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持有的股票期权进行转让了,那么对其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转让净收入,就需要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的所得,就需属于“财产转让”行为,对此所得就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是、企业高管股票认购权两点的处理。
1、“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对此就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税率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所任职的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收益所得,需要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就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徐箐提示:应纳税款在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取得所得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八是、“对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 (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 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款由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不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代扣代缴;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为境外企业的,取得收入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九是、员工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日没有发生实际买卖股票,只是按照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行为,对此形成的价差收益需要作为该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徐箐提示税务征管要求:
1、在确定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的来源地时,按照税法规定需划分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企业可以按照该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总数计算个人所得税。对此理解,即:员工按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规定,在可行权以前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总数。
2、员工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而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按照税法规定需要按以下方法进行税务处理: 一是、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其价格需要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进行确定,并视为是该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确定税率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徐箐提示注意: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是、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对其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在购买股票的时候,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企业股权激励税务处理来看,阿里开除蒋凡“合伙人”资格似乎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以上分析,只是在阿里对于蒋凡作为合伙人持有股权方式(认购还是赠与)、持股比例、股权转让方式都没有明确的情况下,按照税务稽查对此业务进行常规分析。
注:据资料说:阿里2013年通过合伙人资本投资计划,向合伙人提供认购股份的机会)。
论证分析:
一般来讲合伙人除了要约定好股权退出的价格,退出的原因,还必须约定好退出的程序。以此导出:合伙人退出股权,并不是单纯的合伙人把股权交回公司,或者说公司收回合伙人的股权那么简单。从税收角度对该行为界定:只要是股东之间发生股权变化,就会涉及到相关纳税义务(除减免行为)。
所以,真正的股权退出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得以实现的,也就是说蒋凡退出合伙人首先是需要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将股权转给其他合伙人来实现股权退出。
第五个产生疑虑的问题。报道说:“张大奕淘宝店的业绩也不断创造新的记录。2016年,这家淘宝店年销售额突破3亿元,从此,张大奕成为了淘宝和微博上的“第一网红”。2016年11月,阿里巴巴以3亿元入股张大奕和冯敏的公司如涵控股,公司估值达到31.3亿元。”
如果该消息属实,那么这种情况下的阿里对蒋凡事件内部调查,不知道有多大的“公信力”?
无论如何
马云和他的团队成功,对于每一个民营企业来讲,其成功经验都是值得借鉴的。
马云擅长抓住痛点,他退休后抓的另一个“痛点”就是转战教育、公益。
我想资本家们如果跟着他走,应该错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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