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理财(银行存款利率太低,资金委托给李四理财,收益远远高于银行利息)
【案情简介】
张三(化名)手中有些闲钱,但又觉得银行存款利率太低,后其了解到将资金委托给李四理财的话,则收益远远高于存在银行的利息,故张三与李四签订了《全权委托理财协议》,约定张三出资25万元,用于委托李四进行投资理财;理财账户以张三的名义开通,张三需提供理财账户及密码给李四进行操作理财,李四自主操作理财账户,张三不得做任何干涉;张三的理财账户绑定其银行账户,理财账户内的收支均需通过张三的该银行账户进行;李四每月支付给张三投资本金1.5%的固定收益,除此之外的盈利均归李四所有;如出现亏损,由李四负责保本,将亏损部分补偿给张三;协议期限为1年。
协议签订后,张三通过转账方式将25万元支付到其名下的理财账户,由李四操作该账户进行理财。李四每月按时按张三投资本金25万的1.5%即3750元支付固定收益给张三;如有超出该固定收益的盈利,则由李四操作转至张三银行账户(绑定),再由张三按约定支付给李四,半年下来,张三支付超出固定收益的盈利给李四约15万。但随后,理财出现亏损,由李四支付累计6万元至张三的理财账户用于填补该亏损,几个月后,李四以账户亏损为由开始不支付每月的固定收益3750元给张三。协议期满后,李四称理财账户内的资金已全部亏损完毕,双方经过协商后签订《借条》,约定《全权委托理财协议》中的双方权利义务调整为《借条》,借款金额为25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张三多次向李四催讨却无果,遂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归还25万元及利息。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张三的诉讼请求。李四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要求改判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代理意见】
原告代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全权委托理财协议》约定张三仅每月收取固定收益,其他盈利均归李四享有,且理财本金有亏损则由李四承担,张三也无需支付委托理财的手续费给李四,且李四取得了对理财资金的自主支配权,故该《全权委托理财协议》不符合委托合同关于委托人承担交易风险的基本特征,结合司法实践判例,该协议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之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将《全权委托理财协议》变更为《借条》,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本案《全权委托理财协议》的性质决定了本案不应适用关于保底条款无效及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双方行为的实质为:张三借款给李四用于理财,李四每月支付固定利息给张三,李四自行承担理财的盈亏。故李四应当返还本金25万元及相应利息给张三。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李四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李四主张无需向张三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利息能否成立。
就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全权委托理财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双方实质形成的是借贷合同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约束双方。后双方在案涉借条中明确约定终止《全权委托理财协议书》的履行,原协议的权利义务调整为借条内容,即自借条签订之日2015年7月6日起双方的权利义务按借条内容履行。李四应按借条的约定在2016年2月9日前还清25万元及相应利息,且还款以收据为准。李四主张银行流水记录显示其转账给张三的固定收益款和补仓款加起来接近25万元,根据公平原则无需向张三返还25万元。但李四的上述主张与借条约定内容不符,且其提交的银行流水均为借条签订日前的记录,没有证据显示在借条签订后李四存在还款事实,故原审法院认定李四需向张三归还本金25万元及相应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李四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根据《全权委托理财协议》的内容,可认定该协议不符合委托合同关系的基本特征,而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之情形,且双方也签订《借条》,故李四应当承担返还25万元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结语和建议】
本案例讨论的是以个人之间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而产生的纠纷。而大部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涉及的主体多而复杂,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导致审判实践普遍面临诸多疑难法律适用问题,如委托理财合同的定性、委托理财合同效力和保底条款效力的认定、合同无效后责任的承担、监管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委托理财账户内资产的权属认定以及证券经纪账户质押的性质及效力等。对于上述问题,无论是理论界抑或是实务界皆存在较大争论。最高人民法院虽于2001年正式立项起草关于委托理财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但因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重大问题存在分歧,且有关部门亦在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和规章,故该司法解释稿尚处于继续论证阶段。
故理财有风险,人们在通过各种理财方法让财产保值升值的同时,也应该注意防范风险。
相关法律知识:
网上兼职被骗怎么解决
1、在网上兼职被骗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保存好相关证据。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会立案进行调查,将赃款追回后,公安机关会将其返还给受害者。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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