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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贷款理财(用房产抵押贷款,转手民间借贷。该民间借贷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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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04日 12:12 来源于:烟月稀财经笔记 浏览量:
案件说法25: 2016年杨某用其名下北京市东城区花园某房屋作为抵押担保,从中国银行贷款290万元。其中280万元直接用于大通乐融公司的委托

案件说法25: 2016年杨某用其名下北京市东城区花园某房屋作为抵押担保,从中国银行贷款290万元。其中280万元直接用于大通乐融公司的委托理财。那么杨某与大通乐融公司委托理财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参考案件: (2022)京02民终5922号


关键信息:

一、参考案件中,2016年11月3日,杨某与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签署《中信银行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约定杨某向银行贷款290万元用于向上游企业进货,款项直接支付至交易对象北京大通广联公司(属于大通乐融公司关联公司),贷款期限60个月,贷款年利率为6.17%;杨某提供其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花园某房屋作为抵押担保。

二、 2016年11月7日,杨某与大通乐融公司签订《投资理财委托协议书》,约定杨某提供合法自有资金作为理财资金委托大通乐融公司投资管理;委托资金数额280万元;为保本加固定收益,换算年收益率为15%。

三、大通乐融公司理财到期未退款,双方发生诉讼。

四、法院判定,1、《投资理财委托协议书》约定大通乐融公司向杨某保证本息固定回报,因此名为委托投资理财,实为借贷。2、杨某向大通乐融公司出借的280万元来源其向银行的房产抵押贷款,故杨某与大通乐融公司借贷行为无效。大通乐融公司及其股东孙某应当偿还杨某剩余本金85万元为基数,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约4%)计算。


结论:杨某与大通乐融公司委托理财协议,名为委托投资理财,实为借贷。由于出借280万元资金属于房产抵押贷款,借贷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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