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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代销理财产品案例(投资需谨慎退休老人错信理财经理,百万自有资金买“理财”后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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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30日 09:11 来源于:烟月稀财经笔记 浏览量:
又有银行理财经理“飞单”,投资者应如何求偿?日前,北京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多份投资者与兴业银行北京长安支行之间的诉讼文书。投资者斥资百万认购

又有银行理财经理“飞单”,投资者应如何求偿?

日前,北京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多份投资者与兴业银行北京长安支行之间的诉讼文书。投资者斥资百万认购该支行理财经理推荐的多款“理财”,但相关“理财”投资均未收回,且理财经理称“钱回不来了”。

经了解,投资者们遭遇了理财经理的“飞单”,即私下销售非银行代销产品给客户。投资者认为兴业银行北京长安支行应承担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在一、二审判决中,法院均未支持投资者的诉求,这又是为什么呢?

来看详情——

退休老人百万买“理财”

首先来看其中一起诉讼中的当事人,陈女士出生于1961年,是兴业银行长安支行的客户。陈女士自称,是在该支行办理存款业务时被介绍了银行客户经理马某,并自2012年起由马某负责她投资理财的具体业务。

陈女士表示,自2012年11月起,马某以其银行客户经理客户经理的名义,在她并不知情、且不具备任何银行理财专业知识的前提下,以兴业银行长安支行的名义先后推荐包括“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一号”、“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三号”、“崇明田园旅游综合体私募投资基金”等在内的系列“理财产品”。

自2012年11月至2018年9月,陈女士陆续以自有退休金购买马某推介的“理财产品”共20笔。且在以上购买环节中,马某均协助陈女士办理相关“理财产品”的所有购买手续,并指导陈女士签署理财产品认购《委托书》,帮助她以银行转账等方式完成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流程。但陈女士自购买后,并未如期收到相关理财收益。

2019年7月,经反复询问,马某承认其此前推介的系列“理财产品”均并非兴业银行长安支行银行自营或代销的合法理财产品,而是马某个人代销的“飞单”产品。且相关“理财产品”均无法收回资金成本,致使陈女士总计105万元认购本金无法收回,造成了严重损失。

同时,陈女士在此期间曾多次要求兴业银行长安支行向她赔偿经济损失,但兴业银行长安支行均拒绝支付。陈女士认为,兴业银行长安支行并未尽到其法定审慎经营义务,因其过错致使她遭受高达105万元的经济损失,故其应当就其过错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

银行理财经理已停职

在庭审中,陈女士提交了包括其在内的多人签署的多份委托书,委托马某认购“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一号”、“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三号”、“崇明田园旅游综合体私募投资基金”等系列理财产品。

记者查询投资者所认购的产品,相关私募基金或“理财”均无中基协登记备案信息。另外,记者查询到某裁判文书中,原被告双方曾签订过“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X号”保理债权转让合同,目前被告公司(承担回购义务责任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自2012年至2018年期间,陈女士分多笔向马某个人账户汇入购买上述理财产品,款项共计155万元。陈女士自认收到马某的分红50万元,剩余本金及分红尚未收到。2020年8月20日,马某被停职。

对于投资遭遇“飞单”的问题,投资者们也进行了多方举报。2021年2月,北京银保监局出具《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对相关情况作出回应。

经查,举报所涉马某向投资者推介、签署委托协议、代其购买的产品非兴业银行产品。经核查,马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作为银行员工,向投资者推介非银行产品,违反了“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等有关规定。二是作为银行员工,与客户之间存在非正常资金往来,违反了“严禁员工与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等有关规定。

关于投资者反映的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在对员工培训不到位、对有过失的员工缺乏管理,未及时监督和纠正马某违规推荐销售非兴业银行理财产品,未尽到合理监管义务导致储户遭受损失的问题,经核查,在马某多次签署委托协议并代客户购买举报所涉产品的期间,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未及时发现和纠正马某存在的违规行为,反映出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在员工合规教育培训、员工异常行为管理方面存在不足。

针对上述问题,北京银保监局称,将责令兴业银行北京分行限期改正,并督促兴业银行北京分行进一步加强员工管理。

法院: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失

对于陈女士的诉求,兴业银行长安支行表示,其并非适格主体,不存在侵权事实,与陈女士遭受的损失不存在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关系。

经一审法院询问,陈女士称,其一开始是在兴业银行长安支行购买正规理财产品,后马某建了一个微信群,开始私下见面,案涉理财产品均系在兴业银行长安支行外所购买,并将款项直接打入马某个人账户。

后来,陈女士向马某了解理财产品的后续情况,马某称钱回不来了。并未报警,有微信群里的人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过马某,但被法院驳回。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陈女士仅以马某口头告知所涉理财产品的钱回不来了,并未经过刑事或民事诉讼程序,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故对于陈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二审中,陈女士认为,自己已提交理财产品认购材料、转账流水凭证等相关证据原件,不存在不足以证明损失的情形。不过,二审法院同样未支持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值得关注的是,陈女士的情况并非孤例。近期北京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数份投资者与兴业银行北京长安支行之间类似的诉讼文书,涉案金额均超过百万。

来源:中国基金报

责编:张妍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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