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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信行融资理财(刘某非吸公存款被判缓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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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6日 02:11 来源于:烟月稀财经笔记 浏览量:
刘某非吸公存款被判缓刑案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黔0102刑初19号【基本案情】贵州汇信行融资理财

刘某非吸公存款被判缓刑案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黔0102刑初19号


刘某非吸公存款被判缓刑案

【基本案情】贵州汇信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登记成立,住所地在贵阳市开阳县,法定代表人段发文,经营范围: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投资信息咨询服务、基金代理信息咨询服务、居间代理服务(不含行政许可的居间和代理)。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融资业务。汇信行花果园分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登记成立,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公司负责人段发文,经营范围与总公司相同。汇信行花果园分公司2014年9月成立后,刘某即任该分公司市场部部长。刘某在明知分公司未取得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根据汇信行的运营模式及下发的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8个公司项目的融资材料,组织员工通过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宣传资料,以项目可靠、高利息等为由,以居间服务、代为出借理财的方式,以上述8个公司的名义共计向社会公众48人吸纳资金368万元,吸纳的资金通过汇信行控制的“资金池”再流向项目融资方。案发前汇信行退还投资人本金3万元,支付利息35,030元。

【法院观点】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被聘用作为贵州汇信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花果园分公司市场部部长期间,在明知该公司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仍然以该公司为平台和工具,直接指挥、安排其下属理财顾问以居间服务和代为理财的名义、以社会不特定公众为对象、以高利息回报为诱饵,变相非法吸收48名公众的存款共计368万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被聘用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系初犯、从犯、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此次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所致,综合其犯罪情节及犯罪后的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刘某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退还集资参与人。被告人刘某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使用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刘某辩解称其不知道汇信行花果园分公司是不具备融资资格的公司,其按汇信行总公司的要求组织分公司员工向公众融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因被告人刘某作为汇信行花果园分公司市场部部长,对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相关情况是了解的,其应当知道汇信行花果园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只能从事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而不能从事融资理财服务,即汇信行花果园分公司未经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是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然而其仍然根据汇信行总公司下达的融资任务指挥、安排该分公司理财顾问以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以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退还集资参与人;

三、被告人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使用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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