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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特佳股票(博雅生物股东高特佳及一致行动人收警示函 违规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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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2日 12:11 来源于:烟月稀财经笔记 浏览量:
来源:中国经济网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2日讯 证监会江西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融华投资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2日讯 证监会江西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融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高特佳懿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警示函的决定》([2022]24号)显示,经查,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特佳集团”)、深圳市融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华投资”)、上海高特佳懿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懿康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2年3月8日至2020年9月24日期间,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构成一致行动人,三者合计持有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生物”,300294.SZ)股份的比例由43.88%降至29.75%,累计变动比例为14.13%,其中,截至2019年11月7日,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合计持有博雅生物股份的比例由43.88%变动至38.40%,累计减少比例超过5%;截至2020年5月11日,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合计持有博雅生物股份的比例由43.88%变动至33.24%,累计减少比例超过10%。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在上述期间相关减持分别予以披露,但在合计持股比例每减少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等规定停止买卖博雅生物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0年10月12日就上述持股比例变动情况补充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江西证监局判定,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等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博雅生物于2012年3月8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2年9月30日,华润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48亿股,持股比例29.28%,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5704.96万股,持股比例11.31%。

博雅生物2020年10月12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显示,高特佳集团与华润医药控股于2020年9月30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认购协议等、高特佳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公司6933.2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0000%)协议转让给华润医药控股;高特佳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公司5704.96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1656%)的表决权委托给华润医药控股;华润医药控股拟认购博雅生物8666.50万股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高特佳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博雅生物股份的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融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高特佳懿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融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高特佳懿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特佳集团)、深圳市融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华投资)、上海高特佳懿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懿康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2年3月8日至2020年9月24日期间,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构成一致行动人,三者合计持有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生物)股份的比例由43.88%降至29.75%,累计变动比例为14.13%,其中,截至2019年11月7日,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合计持有博雅生物股份的比例由43.88%变动至38.40%,累计减少比例超过5%;截至2020年5月11日,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合计持有博雅生物股份的比例由43.88%变动至33.24%,累计减少比例超过10%。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在上述期间相关减持分别予以披露,但在合计持股比例每减少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等规定停止买卖博雅生物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0年10月12日就上述持股比例变动情况补充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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