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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今控股集团 理财(私募基金无法兑付,第一时间你应该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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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2日 11:11 来源于:烟月稀财经笔记 浏览量:
(提请注意,本文根据真人真事改编,大概3300字,阅读时间15-20分钟。请动手分享,把这篇文章转发给身份的亲戚朋友,防止上当受骗。)在

(提请注意,本文根据真人真事改编,大概3300字,阅读时间15-20分钟。请动手分享,把这篇文章转发给身份的亲戚朋友,防止上当受骗。)


在法律援助律师公益服务期间,就有人电话咨询,说自己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出现兑付危机,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跑路,问我怎么办?


我一心想,正好有私募基金从业经验,就帮他查了一下,发现了这家基金管理人已经涉嫌多起诉讼纠纷:

再查一下相关的新闻,果然不出所料:


看着这两年来的新闻,竟然有一种“眼见他起高楼,眼见他楼塌了”的感觉。其实逾期兑付刚一出现,他就已经意识到出现问题,赶紧联系了当时的客户经理,还好之前就认识,对方回复说:“受疫情影响,无法为客户转出资金,只能办理展期。”


这次是展期之后的再次违约,于是他只好去朝阳法院立案庭起诉,在跟引导员说明来意后,引导员对他说,最近有很多品今基金的投资者都来法院立案起诉,让他给法律援助热线打电话咨询一下。”


既然上了新闻,成了社会事件,那么我们也有理由公开评论这家基金了。


我第一时间,先帮他查了一下这家公司是不是真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因为在前几年,工商局与基金业协会口径不一致,有很多名称中带有“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基金管理”、“资产管理”的公司其实不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正规机构,自然不能做私募基金相关的业务。


然后我再通过天眼查,查询到了品今基金的实际控制人最终指向了这两个人——陈硕罡、杨珖。

虽然北京品今控股有限公司跟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看上去只是名称类似,但是股东完全不一致。但是,如此巧合必有妖。

再查,发现品今基金过去三年频繁变更股东、高管。而这个与协会的要求完全相悖,有常识的朋友都能看出来,频繁变动会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稳定。能够解释的只有两种可能:


第一,这家基金只是一个壳,没有实体,可以随意被买卖;第二,这家基金背后控制的另有其人,他在通过其他人来代持,规避监管,隔离自身风险。


为了验证我的想法,我再往前查了一下公司的变更记录,果然,公司在2012年初,是由北京品今控股有限公司设立,随后年底变更股东,成为杨珖独资。直到2019年,杨珖才退出股东,直到公司经过数次变更。



杨珖这个人很好查,天眼查就有他的简介,一般这样的企业家/成功人士,都会有属于自己的词条。


再往下查,彻底证实,杨珖这个人曾经是(现在可能做代持,可能彻底切割)品今系的老板,但是现如今已经与品今系做了切割。时间节点与私募基金暴雷时间重合。


另一个实控人呢?也很好查,有百度词条。关键词:80后,耳东影业公司实际控制人。


这一条线索就很清晰了——募集到的资金,并没有告知投资者投资领域、目标,实际上是投向关联的影视公司。经过核查中国证券报1月25日的报道,做到了信息相互印证。

客户听到了我的分析,才感觉到自己真的被骗了,之前的疑惑都得到了印证。客户非常气愤,接下来就是想办法维权了。


第一步:首先建议向基金业协会投诉。


1、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https://www.amac.org.cn”,点击“信息公示”栏目的“私募基金相关机构公示”。如下图:



2、点击“私募基金管理人综合查询”,就能够查询到基金管理人了。这里需要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合格投资者做一个解释,对于没有投资经验的小白只要记住下面这些就能明白:


基金管理人顾名思义就是管理这个基金的公司,一般都是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比如我们常常听说的经纬中国、红杉、真格、金沙江等等,都是基金管理人。

基金产品,本质上就是一种被创造出来的金融产品,如果你是买的股票,那么基金产品一般会是XXX号私募基金、或者XXX投资计划、或者XXX期。如果你买的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那么基金产品一般是有限合伙企业。

现在根据协会的规定,基金产品都必须进行托管,即账户要专款专用,由银行、证券公司进行托管、监督。

合格投资者,牢记:只能是有钱人,买一只基金产品出资100万起。



3、在检索中输入基金管理人名称,就能查询到这家公司是否登记,以及各项主要信息。


4、如果我们要投诉这家公司,则点击右上角的“投诉”,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附件。后续会有协会负责人主动联系你。疫情期间,基金业协会咨询窗口月坛大厦不对外接待。(咨询热线:400-017-8200)


当然,投诉是远远不够的,仅仅是维权的开始。


接下来,我又给他分析,这家公司现在涉及的诉讼很多,且已经有很多投入资金更大的投资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公司几百万的银行账户。对他来说,轮后冻结也无意义。那么怎么办才好呢?


经过我的分析,这家基金问题非常多,诸如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公开募集”、“拆分基金份额”、“通过关联方安排进行刚性兑付”、“随意违约”等等。而这个人的份额实际上也是承接上一个人的,说白了,就是上一个人趁着形式好,要退出,由他接盘了。


那么,这些问题是否能够导致《份额转让协议》无效呢?因为向基金公司追责,已经很困难了,如果向个人追责,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恢复原状,返还财产。那么,他就能过避开“死局”,得以求生。确认合同无效的好处在于:第一,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二,诉讼费通通70元,减少诉累。

想到这里,我赶紧查询相关的规定和司法判决。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申5575号民事裁定书中,北京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可认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募集资金。


首先,该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基金合同及基金转让协议无效;其次,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行为仅发生在特定投资者内部,双方系平等投资主体,一方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获得另一方的基金份额。向不合格投资者转让私募基金份额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并不导致任何第三方权益受损,该转让行为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私募基金引入“合格投资者”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投资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风险提示与风险阻遏作用,是行政管理的需要。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因此,北京高院认为,即使基金公司公开募集,向非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也并非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合同依然有效。


看来,走“确认合同无效”这条路不可行。民事走不通,行政监管、自律监管不清楚何时回复,是否可以走刑事?


答案是可行的,涉及私募基金的犯罪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如果严重违反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法律规定,扰乱金融秩序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以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可能会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资诈骗罪,最根本的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所募他人资金占为己有的目的,比如肆意挥霍。


2018年,随着“阜兴系”暴雷,监管机构开始严厉打击私募基金非法集资刑事犯罪。所以这一政策利好维权的投资者。2019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因此,对于是否立案、以及罪名的认定,经侦、检察院都是非常谨慎的。如果属于商业风险、或者单纯因为资金链断裂、利坏消息导致的集中兑付,不存在挥霍、滥用或者将投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很难认定为刑事犯罪。


总结:


对于包装复杂、动辄上百页招募说明书、几十页基金合同的金融产品来说,本质上就是通过眼花缭乱的术语,让普通投资者蒙圈,实现套利。


世界就是这么残酷而客观,这正是《道德经》“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的真义。一旦起了纠纷,个人的维权将是漫漫长路。


永远记住一个朴素的道理——天上掉馅饼,砸到你的概率是70亿分之一,比联系被雷劈三次变身“雷神”的概率都低。


所以,管好你的钱袋子,保住自己的现金流,这是对于老百姓来说永远不会有错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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