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撮合机制(小心被重点监控八大问答速览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
6月14日,科创板正式开板后第二天,上海证券交易所就火速发布了又一则重磅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监控细则》),科创板规则体系框架进一步丰满。
《科创板监控细则》共6章,条文共计42条。澎湃新闻记者总结出《科创板监控细则》中的八大重点问题,供想要在科创板掘金的投资者学习参考。
先来看问题速览:
问题一:科创板股票如何报价?
问题二:出现怎样情形会被临时停牌?
问题三:临时停牌要停多久?
问题四:什么情况属于股票异常波动?
问题五:什么情况属于严重异常波动?
问题六:投资者的哪些行为属于异常交易?
问题七:哪些交易行为会被上交所重点监控?
问题八:如果实施异常交易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再看看澎湃新闻记者梳理的详细解答:
问题一:科创板股票如何报价?
《科创板监控细则》第七条指出,买卖科创板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两大要求,一是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二是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这里所说的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问题二:出现怎样情形会被临时停牌?
《科创板监控细则》第九条要求,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3种情形之一的,属于盘中异常波动,上交所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1.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2.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属于盘中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问题三:临时停牌要停多久?
《科创板监控细则》第十条要求,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问题四:什么情况属于股票异常波动?
《科创板监控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两种情形之一的,就属于异常波动,上交所会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1.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2.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问题五:什么情况属于严重异常波动?
《科创板监控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上交所公告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1.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第十二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2.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3.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4.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问题六:投资者的哪些行为属于异常交易?
《科创板监控细则》第十七条划定了异常交易行为的六种类型。
1.虚假申报,以引诱或者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的;
2.拉抬打压,导致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3.维持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4.自买自卖或者互为对手方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
5.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
6.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上交所业务规则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此外,上交所还在规则中指出,会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类型,结合申报数量和频率、股票交易规模、市场占比、价格波动情况、股票基本面、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和市场整体走势等因素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对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认定。投资者的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虽未达到相关监控指标,但接近指标且反复多次实施的,上交所可将其认定为相应类型的异常交易行为。
值得提醒的是,如果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或者由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其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组),这些账户的申报金额、数量、成交量及占比等将合并计算。
《科创板监控细则》对于上述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
虚假申报,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
拉抬打压股价,是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明显偏离股票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异常交易行为。
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是指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维持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
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关联账户之间大量进行股票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是指违背审慎交易原则,在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在短时间内集中申报加剧股价异常波动的异常交易行为。
问题七:哪些交易行为会被上交所重点监控?
澎湃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共有10种情况会被交易所重点监控。
1.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6种情形的,一是以偏离前收盘价5%以上的价格申报买入或者卖出;二是累计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三是累计申报数量占市场同方向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四是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五是以低于申报买入价格反向申报卖出或者以高于申报卖出价格反向申报买入;六是股票开盘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涨(跌)幅5%以上。
2.连续竞价阶段多次同时存在下列三种情形,且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的,一是最优5档内申报买入或者卖出;二是单笔申报后,在实时最优5档内累计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同方向最优5档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三是申报后撤销申报。
3.连续竞价阶段,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同时存在下列情形2次以上的,一是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二是单笔撤销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申报后,在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以该价格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
4.在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三种情形的,一是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二是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三是股票开盘价涨(跌)幅5%以上。
5.连续竞价阶段任意3分钟内同时存在四种情形的,一是买入成交价呈上升趋势或者卖出成交价呈下降趋势;二是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三是成交数量占成交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四是股票涨(跌)幅4%以上。
6.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这三种情形的,一是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二是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三是股票涨(跌)幅3%以上。
7.连续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两种情形的,一是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二是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且持续10分钟以上。
8.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这四种情形的,一是连续竞价结束时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二是连续竞价结束时和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市场涨(跌)幅限制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三是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新增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的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四是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涨(跌)幅限制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9.股票交易同时存在这两种情形的,一是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频繁、大量交易;二是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30%以上。
10.股票交易同时存在两类情形的,一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互为对手方进行频繁、大量交易;二是,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30%以上。
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10个交易日内,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向申报买入(卖出)单只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上交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特别需要留意的是,对于“金额较大”“数量巨大”等描述,并不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而是有着明确的规模界定,投资者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
澎湃新闻记者在附则中发现,数量或者金额较大,是指数量在30万股以上或者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数量或者金额巨大,是指数量在100万股以上或者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比例或者占比较高,是指比例或者占比30%以上;多次,是指3次以上;
问题八:如果实施异常交易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科创板监控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列出了投资者在科创板股票交易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可能会被处以的8种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示;书面警示;将账户列为重点监控账户;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上交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总的来看,《科创板监控细则》从四方面对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交易机制完善的具体要求。在《交易特别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标准、适用情形,以及盘中临时停牌的触发条件、停牌时间等事项,并要求市价申报应当包含投资者能够接受的保护限价。
二是细化严重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在《交易特别规定》关于异常波动认定标准及措施的基础上,《科创板监控细则》进一步规定了股票严重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及可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三是公开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标准。通过总结、提炼和归纳现有监管经验,将虚假申报、拉抬打压股价、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买自卖(互为对手方交易)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等5大类共11种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向市场公开,并对上述行为类型均作了定性和定量的描述。
四是压实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责任。根据规定,对于投资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涉嫌参与过度炒作和市场操纵等情形,将予以从严监管。对于会员未适当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上交所将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上交所发布的答记者问文章指出,《科创板监控细则》细化明确了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和市价申报保护限价等交易机制,体现了交易机制设计的创新,旨在建立更市场化、更具价格发现功能的股票市场,引导市场理性投资理念。
一是设定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目前香港市场、日本市场以及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欧洲期货交易所等交易所均采用了价格申报范围机制,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出现错单、恶意拉抬打压股价等异常交易行为。在确定价格申报范围的具体参数时,上交所进行了反复测算及论证,并充分考虑了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只对偏离市场价格较大的高价买单和低价卖单进行限制,平缓价格波动。
二是采用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在交易机制设计过程中,一方面,采用盘中停牌冷却措施,可以在股价出现大幅波动的情形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一定的冷静期,一定程度上缓解过热的投机炒作氛围;另一方面,适当提高停牌阈值和缩短单次停牌时间,可以尽量减少对市场交易连续性的影响,让市场参与者有更多的交易时间进行充分博弈,有助于尽快形成合理价格。
三是实行市价申报保护限价。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对科创板市价申报的处理方式进行优化,投资者在市价申报时需设置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或最低卖价(即为保护限价),当市场价格快速波动时,防止市价申报以超过投资者预期的价格成交,降低投资者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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