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广告图片素材(封面评论|“没用过产品不能当代言人”,理财类广告当有更高要求)
蒋璟璟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北京市广告发布行为合规指引》《北京市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发布合规指引》。其中提到,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依据事实,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对于代言广告,还须审查代言人是否具备代言资格。代言人要持有广告代言批准文件。(中新社)
“没用过产品不能当代言人”,并非新规。在《广告法》以及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等更高层级的规范文件中,均对此有所明确限定。而《北京市广告发布行为合规指引》之所以就此再次强调,除了展现地方立法和上位法的一脉相承,其更重要的意义,显然还在于结合本地实际,就相对抽象、笼统的法条进一步加以具象化诠释与场景落地。
值得注意的是,此番《北京市广告发布行为合规指引》是与《北京市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发布合规指引》一起发布的,这显然不是巧合,而是有意为之、意有所指。近一段时间来,明星代言理财产品翻车时有发生。此类纠纷,影响恶劣。但,为“问题平台”站台、荐证的明星,却往往能全身而退。现状如此,发人深省!
按照《广告法》,广告荐证者需亲自体验使用所代言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此外,有关行政法规也特别补充强调,“明星本人应当充分使用代言商品,保证在使用时间或者数量上足以产生日常消费体验;象征性购买或者使用代言商品不应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已经依法履行使用商品的义务。”结合背景语境以及北京市此番“大有深意”的组合立法动作,公众很自然牵出一个疑问,那就是明星代言金融理财类产品,到底怎样才算尽到了“使用商品”的义务?
用一笔小钱、短时间、蜻蜓点水般购买某理财产品,显然只能算是“象征性使用”而不是“充分使用”。考虑到金融理财产品所涉及的重大经济利益以及兑付久期之长,我们有理由认为,“代言人”的“充分使用”,理应是指在产品存续周期内的常态化、高频化地“参与其中”、是与普通投资人同进退的深度利益捆绑……试问,今后有意为理财广告代言的明星艺人们,有没有此胆量和担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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