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理财(理财产品中的“差额补足协议”引发纠纷,到底管用不最高法咋说)
理财产品中的“差额补足协议”引发的纠纷,该协议到底管用不?看看最高法咋说!
相信高净值人士和业内人士对差额补足协议并不陌生,很多高门槛的理财产品的合同里面都经常会碰到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这个差额补足协议有时候是明给的,有时候是暗给的。关于这个差额补足协议到底有多大用处?里面的约定会得到法律支持么?估计即使是业内人士还是有不少人比较模糊的。本文通过一个最高法的案例来与大家一起学习一下。
说起来本案例还是比较有意思的,涉及到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大股东,上市公司高管,公募基金子公司和券商子公司,还有宇宙第一大行和上市银行,涉及面很广比较有代表性,所以说还是挺有参考意义的。各位看官搬好板凳,倒好茶咱们开始!
故事发生在2016年5月,公募基金公司诺安基金的子公司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了一款资管产品名为:诺安资管舜耕天禾2号资产管理计划,其中诺安资管作为管理人,北京有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天禾资管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工商银行深圳分行作为托管人。懂行人的人估计都能看的出来这是天禾资管公司走诺安资产的通道发行产品,那几年正是基金子公司快速发展的时间。所以这个案子的主角之一还是这家天禾资管。诺安资产在里面镜头不多。
这个诺安2号资管产品主要要素什么呢? 下面摘录几个重点要素,这些条款也是资管产品里面比较常用的条款,了解一下触类旁通。
1.这个产品主要投资方向是投资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林业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票简称:升达林业,002259)(多说一句现在这个股票已经*ST了),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理财、银行存款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2.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18个月。满12个月可以提前结束,如期限届满时仍有非现金资产因流通受限等原因不能变现的,则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动延期至全部资产变现完成之日止。解释一下因为定增的锁定期是12个月所以很多类似的定增产品都这么设定期限。
3.分级概述:本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和一般级份额,两类委托人的委托财产合并运作。在合同终止,完成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清算并扣除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及清偿计划债务后的全部清算后资产,优先分配优先级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即优先级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计划份额。全部清算后资产支付完优先级应分配资产后的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的约定分配给一般级委托人。
简单总结一下就是这个产品的投向是上市公司的定增,产品份额分优先和劣后级(叫一般级也行)。劣后的钱是用来保证优先级的安全的,也就是说亏钱先亏劣后的,但是优先级的预期收益是固定的(收益多少没说,后面提到的另一只干一样事的产品东证的资格产品说了优先级预期收益是7.1%年化),劣后收益是浮动的,劣后级运气好可能会有高收益,因为有优先级的杠杆作用,当然杠杆是两面性的可以加大劣后及的收益,可以增加劣后级的损失。
这个产品最后募集了2.32亿人民币。宇宙第一行工商银行认购了1.5亿的优先级,两家机构和三个自然人认购了8200万的劣后级。产品顺利成立了。要说还是比较牛的,劣后的都是大客户,其中就一个人出资额低于1000万人民币。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显示,诺安2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日期为2016年5月9日。
2016年6月7日,《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载明:诺安公司获配股份数量为29565092股。
到目前为止一切看着还不错,毕竟2016年6月时候,上证也就在3000点左右,不是一个很差的介入时机,何况定增还有折价。不过就算是3000点不算高,但这些劣后的投资人就那么愿意承担风险么?这些大客户还是不那么冲动的!他们一样会要求竟可能好的条件来保护自己的资产。(其实本案还涉及另外一个资管产品,东北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中国基金业协会出具中基协备案函(2016)364号《备案确认函》,载明中国基金业协会已经对东证7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备案,这个产品的优先级由浦发银行出资,劣后级由其他一些投资者出资,设计思路跟诺安2号大同小异,主要操刀应该也是天禾资管公司)
下面该案也是本文最关键的文件出现了。
2016年5月两个资管产品的劣后级投资人向天禾资管公司、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出具《授权(委托)书》,其主要内容为:经天禾资管公司居间经纪,我(公司)同意参加升达林业公司的定向增发(证券代码002259),在我(公司)参与本次升达林业公司定向增发的过程中,升达集团公司和江昌政基于公司的良好发展前景,提出愿意向我(公司)保证本次投资的年化收益率不低于10%,同时我(公司)同意在投资收益率较高时,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有优先回购的权利。现授权天禾资管公司代表我(公司)与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签署有关保底收益(差额补足)的相关文件。天禾资管公司代表我(公司)与升达集团公司和江昌政签署的有关保底收益(差额补足)文件,其中如有对我(公司)的约束和义务,我(公司)承认其完全的约束力,同时相关保底收益(差额补足)文件中对我公司所做的保证,可以由我公司直接享受,也可以根据理财产品的实际情况,委托天禾资管公司行使权利,并通过产品层面享受。
2016年5月16日,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与天禾资管公司签订《差额补足协议》,其主要内容为:鉴于和天禾资管公司指定的主体(指前面的劣后级投资人)于2016年5月10日参与上市公司升达林业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以下简称本次认购股份),认购金额合计为35141万元,实际认购股份数为5027.33万股。升达集团公司同意对天禾资管公司和天禾资管公司指定的主体(劣后级投资人)认购的升达林业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全部出售时收回的本金及收益率不足年化10%的部分进行补足。第一条:各方权利与义务。1.1升达集团公司应在天禾资管公司减持完后,根据天禾资管公司减持金额进行差额补足,具体补足金额=(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股票减持价格)×天禾资管公司本次认购股份+天禾资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金额×10%……1.4江昌政同意对协议内升达集团公司之全部承诺和保证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天禾资管公司有权要求江昌政在升达集团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时承担升达集团公司的全部义务。
为啥这个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之愿意提供差额补足呢?是因为他们在增发前分别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二股东,江昌政当时还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们愿意提供差额补助也是为了能顺利增发成功,毕竟上市公司好他们最受益啊!(其实不只这些,从最近的审计报告中看到,上市公司大股东还享受了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好处,金额达到11个多亿!)
好了到现在为止案件的背景可以说基本都介绍清楚了,下面就该要出现纠纷了,没纠纷就没此文的必要了。
因为种种原因吧,最后资管产品的劣后级投资者没有得到想象中的收益,于是天禾资管公司根据签订的《差额补足协议》要求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履行差额补足义务。但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认为根据协议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条件还没有成就。商量不行那就法庭上见呗!于是接下来天禾资管公司就把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告到了一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庭上被告针对原告的诉求提出了几点抗辩。针对这几点抗辩法院给出的观点比较参考价值,也是笔者辛苦总结和本文价值的精华所在。
一、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主张天禾资管公司不是案涉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投资人,故其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对此,一审法院四川高院认为:在案涉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实施和履行过程中,诺安2号资产管理计划、东证7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投资人向天禾资管公司、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天禾资管公司也代表劣后级投资人与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签订了《差额补足协议》。从《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内容来看,天禾资管公司有权代表劣后级投资人向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主张合同权利。故天禾资管公司有权根据《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以及《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代表劣后级投资人,通过诉讼方式向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主张权利。天禾资管公司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所持天禾资管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答辩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所以呢,被告这个抗辩四川高院没有支持被告。
二、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主张案涉《差额补足协议》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发行人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规定,应属无效。
对此,一审法院四川高院认为:在案涉升达林业公司非定向股票增发时,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分别系升达林业公司占股比例第一、第二的股东,且江昌政还是升达林业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属于发行人升达林业公司的利益相关方。
案涉《差额补足协议》关于“升达集团公司同意对天禾资管公司和天禾资管公司指定的主体(劣后级投资人)认购的升达林业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全部出售时,收回的本金及收益率不足年化10%的部分进行补足”的约定系案涉资产管理计划的股票发行人升达林业公司的利益相关方对参与认购的劣后级投资人的投资收益作出了保本保收益的补偿安排,的确违反了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七条关于“发行人和承销商及相关人员……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解释一下就是说被告自己说自己和上市公司违规了,为了不出钱我自己检举揭自己总行吧!法院回答说你检举的好检举的对,你确实是违规了。但是!
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效力级别为部门规章,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不应作为否定案涉《差额补足协议》效力的依据。
也就是说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不能对抗合同法,级别还差点!所以差额补足协议还是有效的。法院下面还给辛苦具体解释了一下协议有效的原因。值得一看:
本案中涉及的上市公司升达林业公司非公开增发新股募集资金属于私募股权投资,案涉《差额补足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作为升达林业公司的大股东,向定向增发的劣后级投资人承诺保底收益,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差额补足协议》中约定的补足义务主体系升达林业公司的股东升达集团公司和江昌政,而非上市公司升达林业公司本身,此种补足安排并不损害上市公司升达林业公司本身及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合法有效。
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所持《差额补足协议》无效的答辩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天禾资管公司有权基于该《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向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主张补足义务和连带责任。
于是被告这个抗辩四川高院又没有支持被告!看着是不觉着原告有戏了,但是马上就要反转了!不反转不精彩啊!
三、被告认为根据《差额补足协议》关于“升达集团公司应在天禾资管公司减持完后,根据天禾资管公司减持金额进行差额补足,具体补足金额=(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股票减持价格)×天禾资管公司本次认购股份+天禾资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金额×10%……”的约定,可以看出,天禾资管公司将其持有的劣后级份额所对应的升达林业公司股份减持完毕,两个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投资人的实际损失固定后,被告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条件才成就。
也就是说就算上一条你不支持我,就算补足协议有效,但按照协议也不到我执行协议的时候,因为你股票还没卖完呢!(笔者2020年5月1日星期五今天查了一下交易软件目前显示诺安2号依然还持有上市公司一千多万股。)
关于这点一审法院四川高院认为:天禾资管公司并未将所涉升达林业公司股份减持完毕,案涉两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投资人的实际损失并未最终固定,因此,升达集团公司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条件尚未成就,天禾资管公司此时请求升达集团公司履行差额补足义务,与合同约定不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因升达集团公司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条件不成就,故江昌政就升达集团公司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所提供的保证责任的履行条件亦不成就。天禾资管公司请求江昌政就升达集团公司应付的差额补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这次四川高院支持被告的抗辩了!这就足够了!一招制敌!原告希望被告履行差额补足协议的希望被严重打击了。
但我们的法院还是很有人情味的,法院接着还安慰了一下原告,法院说:天禾资管公司可在将案涉升达林业公司股份全部减持完毕,案涉两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投资人的实际损失最终固定后,再向升达集团公司、江昌政主张权利。意思就是说:不是我不帮你,帮你时候不到啊!卖完股票再说吧!
原告伤心啊,这个安慰不管用啊!我这六十多万的一审案件受理费花的没价值啊!不行我的上诉,于是又的麻烦最高院的法官大人辛苦了。但是到了二审法院最高院,最高院了解完情况以后认为一审法院四川高院做的对啊!最高院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外不好意思了原告,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六十多万还得你出。最高院的二审终审,没啥说的了,原告你就认吧!
笔者今天还从行情软件上看到关于被告和上市公司的一些消息,这些消息对原告其实更主要的是对劣后投资人确实不是好消息。一个是上市公司(002259)已经*ST被实行退市风险了。二是被告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已经被司法强制执行给华宝信托下面的信托计划了。三是被告升达集团已经被债权人提起破产重整了。所以等原告能够履行差额补足协议的时候,即使法院帮原告,被告还有没有资产可以履行也是相当的不明朗啊。
最后来句题外话,炒股的朋友们可别看到一个信托计划新进成了上市公司(002259)的大股东就认为是有主力看好后市啊!那是迫不得已当成的大股东!算是一个给看本文的看官们一个额外的感谢吧。另外喜欢相关文章欢迎大家关注我啊!哈哈虽然笔拙,但也喜欢有人关注!拜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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