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飞单事件(银行理财经理“飞单”投资者损失上百万 为何法院没有判银行赔钱)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两份投资者状告某股份制银行北京长安支行最终败诉的二审判决书。两名投资者数年内多次认购该支行理财经理马某私下推荐的“理财产品”,上百万投资款打入马某个人账户,最后本金和所谓的“分红”都打了水漂。判决书显示,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两位投资者的诉求,原因是她们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
客户在银行外购买“理财产品” 投资款都打入客户经理个人账户
所谓“飞单”,就是银行工作人员私下销售非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给客户。判决书显示,两名投资者陈女士和梅女士(均为化名)遭受的“飞单”损失的经历基本相同。
陈女士自称在这家支行办理存款业务时,银行介绍了银行客户经理马某,并自2012年起由马某负责她投资理财的具体业务。庭审中,她提交了包括其在内的多人签署的多份委托书,都是委托马某认购“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一号”、“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三号”、“崇明田园旅游综合体私募投资基金”等系列理财产品。
陈女士称,一开始是在这家支行购买正规理财产品,后来马某建了一个微信群,开始私下见面,涉案的这些理财产品都是在支行外购买,而且款项直接打入马某个人账户。每次购买理财产品时,马某会协助她办理所有购买手续,指导签署理财产品认购《委托书》,还帮她用银行转账等方式完成购买流程。
基于对马某和银行的信任,陈女士认为这些“理财产品”都是这家银行自营的合法、正规理财产品。直到2019年7月,发觉异常的陈女士反复询问理财产品后续情况,马某才承认此前推介的系列“理财产品”都不是这家支行自营或代销的合法理财产品,而是她个人代销的“飞单”,钱回不来了。陈女士称,并未报警,有同一微信群的客户曾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过马某,但被法院驳回。
法院查明,陈女士自2012年至2018年期间分多笔向马某个人账户汇入购买上述理财产品的款项共计155万元,陈女士自认收到分红50万元,剩余本金及分红尚未收到。
法院查明,另一名受害客户梅女士自2015年至2018年期间分多笔向马某个人账户汇入购买上述理财产品的款项共计135万元,梅女士自认收到马某的分红投到下一理财产品,因此本金及分红都没有实际收到。梅女士购买的所谓理财产品时“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三号”、“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五号”和“崇明田园旅游综合体私募投资基金”。
监管部门:银行未及时发现和纠正员工违规行为 在异常行为管理方面存在不足
发觉上当受骗的投资者随后向银行和监管部门举报了马某。2020年8月20日,马某被停职。
2021年2月19日,北京银保监局出具《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北京银保监局经核查,认定马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作为银行员工,向客户推介非银行产品,违反了“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等有关规定。二是作为银行员工,与客户之间存在非正常资金往来,违反了“严禁员工与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等有关规定。
北京银保监局还认定,在马某与这些客户多次签署委托协议并代他们购买举报所涉产品的期间,这家银行的北京分行未及时发现和纠正马某存在的上述违规行为,反映出银行在员工合规教育培训、员工异常行为管理方面存在不足。针对上述问题,北京银保监局将责令该分行限期改正,并督促其进一步加强员工管理。
法院:客户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实际损失
据了解,陈女士和梅女士曾多次要求这家支行向她赔偿经济损失,均被银行拒绝。他们认为,银行并未尽到法定审慎经营的义务,银行的过错致使她遭受高达上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应当就此过错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于是将银行诉至法院。
银行方面辩称,不存在侵权事实,银行与两位客户诉请遭受的损失不存在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陈女士和梅女士仅以马某口头告知所涉理财产品的钱回不来了,并未经过刑事或民事诉讼程序,他们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陈女士和梅女士都认为,已提交理财产品认购材料、转账流水凭证等相关证据原件,这些都可以证明实际损失。不过,她们的意见并未被法院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最终驳回了两人的上诉请求。
有业内人士指出,银行“飞单”现象曾在多年前集中出现。从已经生效的判决来看 ,并非所有银行都不承担赔偿责任,有的银行被法院判决承担投资者20%-50%的损失。不过,这些案件的具体情节与陈女士和梅女士的经历有较大差异。
首先,获赔案例中的银行客户都是在工作时间在银行网点购买的非法理财产品,与他们平时购买正规理财产品的流程基本相同。其次,这些案例中的“理财产品”多明确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投资者的最终损失已经经过刑事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认定,部分涉案客户经理甚至因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
所谓“理财产品”年收益率高达10% 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陈女士和梅女士所认购的私募基金或“理财”均无中基协登记备案信息,两人的判决书里也没有对这些理财产品的具体描述。
不过,北青报记者发现,2020年5月朝阳法院作出的一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文书涉及“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系列保理债权转让合同。此案的被告中嘉国投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嘉保理公司)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投资人张某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
根据上述判决,“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系列保理债权转让合同约定,中嘉保理公司应在合同到期后无条件溢价回购投资人受让的全部标的债权,溢价率为年化9.7%—10.2%,合同期限都为12个月。
去年12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被告人杨某伙同孟某等人(另案处理)以玖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中嘉国投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以投资理财项目并高额返利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保理债权转让合同》等协议,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经审计,被告人杨某于2014年至2018年任职期间,变相参与吸收资金900余万元。三中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案人民币42万元发还集资参与人。
此外,多份刑事判决显示,中嘉保理还涉及多起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案件,多名不法分子以中嘉保理名义,以投资理财项目并高额返利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与集资参与人签订等理财协议,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经审计,《中投-盈宝八号》等理财协议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吸收1000余名投资人人民币5亿余元。
不过,陈女士和梅女士转给马某个人账户的钱是否真实进入到中嘉保理的非法项目中?马某现在状况如何?陈女士和梅女士有没有向马某追讨损失?这些信息在判决书中并未明确。
律师: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一定要小心谨慎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桂林律师提醒广大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时一定要小心谨慎。首先应当在获得相关业务许可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不要与个人或非正规机构签订投资理财协议,防止遭受资金损失,落入非法集资陷阱。以此案为例,客户经理私下与客户沟通,在银行之外销售“理财产品”,而且资金还是直接进入客户经理的个人账户,都是绝对违规的行为。
其次,投资者应当仔细研读理财产品说明书或协议,充分了解所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发行方、托管方 、投资标的、风险管控措施等信息后再做决定。有些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只听销售人员宣讲,片面追求高收益,不仔细看产品合同就草率签字,等产品暴露风险后才悔之晚矣。
第三 ,投资者还要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认真仔细回答投资风险测评问卷,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做到量力而行。
许桂林强调,资管新规实施后,银行理财已经不是刚性兑付,再也没有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投资者不应盲目认为银行理财都不会亏损,应树立“买者自负”的理念。即使是在银行购买的正规理财产品,也可能出现较大的本金损失,除非能证明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银行也不会承担投资者的损失。
许桂林还表示,有些理财产品的合同专业性较强,完全看懂并不容易。这就需要消费者具有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建议大家积极关注金融市场的变化趋势,学习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提升金融投资能力。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程婕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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