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女被镇车-无锡三岁女童被侵犯至肛裂,警方: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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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律讲解台
编辑|法律讲解台
“没事,妈妈帮你开灯,不要害怕。
是在哪里被人脱裤子的?”
蛋糕店老板涉嫌猥亵三岁女童
童年本来应该是无忧无虑的,但是奈何却有很多别有用心的成年人将魔爪伸向了天真无邪的孩子们。
3月29日早上,江苏无锡的三岁女童思思告诉妈妈,自己的下身很痛,并说有人触碰过自己的下面。
“妈妈,哥哥用棒棒碰了我的尿尿的地方,好疼!”
身为单身母亲的潘女士一听到女儿说的这句话,立马感到天旋地转!
她给女儿带到浴室脱了裤子仔细地检查,发现女儿下体红肿发炎。
于是,她立马拿起了一次性脸盆接了温水给女儿擦洗,但是女儿全程又哭又闹,异常地不配合。
擦洗完之后,根据女儿的陈述,潘女士果断报了警。
并且分两次带女儿去往医院进行检查。
她分别于4月6日和4月18日带女儿到无锡市惠山中医医院进行检查。
4月6日,医院给出的检查结果为:初步判定思思患上了急性外阴炎;
4月18日,医院判定思思肛裂。
在得知这个结果之后,潘女士一方面觉得十分伤心和无助;
另一方面,她又非常地内疚,觉得自己这个当妈妈的很不称职,发誓要为女儿讨回公道,让作恶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于是,在她做生意的那个街道上,她拉着思思挨家挨户地指认。
当指认到第三家时,思思便不愿再往前走了。
那个商户是一家蛋糕店。
潘女士此时打起了十二分的警惕,蹲下来问女儿:“思思,你是在这里被人脱的裤子吗?”
思思摇了摇头,往店面里指了指。
顺着思思手指的地方看过去,潘女士发现,该蛋糕店二楼堆满了废纸壳子,只在楼梯门口有一片空地。
思思随即上去,跑到二楼进到一个房间内开了灯,并指着地上的一个地铺,告诉妈妈:“就是那里!”
潘女士看到,这个房间昏暗杂乱,地铺也只是用席子简单地铺了一下。
看到这里,潘女士立马感到晴天霹雳!
在当地派出所的监控录像中,思思指认出了当时碰她的就是蛋糕店老板汤某!
报警之后,本以为犯罪分子很快就会被缉拿,给她们母女一个交代。
但没想到的是,事发当天,蛋糕店内的视频监控居然坏了,当天的录像也都是缺失的。
并且警方以此为由,表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3月30日,潘女士接到当地派出所的电话,称蛋糕店内的视频缺失了十几分钟,不久后,潘女士再次接到电话,对方称视频资料已经补齐了。
但是当潘女士赶往派出所之后才发现,监控录像仍然有缺失。
直至目前,她依旧没有看到完整的视频资料。
4月26日,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文件显示“我局经审查,认为汤某没有犯罪事实。”
对于思思的指认,汤某也表示,自己从来没有猥亵过她。
并且,汤某还认为,潘女士一直在网上散布不实信息,侮辱了自己的人格,并且有毁于自己的名声。
目前,汤某已经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起诉潘女士和思思母女俩污蔑自己,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那么,事实的真相到底是像思思的指认那样?
还是潘女士有其他原因,恶意诋毁汤某呢?
针对此事,网友们纷纷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三岁的小孩为啥要污蔑他?难道这次又是三岁的‘狐狸精’勾引四五十岁的青春期大男孩吗?”
“你们都在纠结三岁小孩会不会撒谎,难道医院的诊断结果还不能够说明问题?”
“我有几个疑问。
第一,三岁的小孩确实会撒谎,但是,小孩子撒这种‘谎’却是头一次听说;
- 店里的监控怎么恰好只是缺失了在事发前后的那一段?
- 事后为何汤某立马回了一趟老家?并且二楼的床铺也被立马搬走了?
这种种巧合怎么解释?
这不就是欺负别人没有证据吗?
最后,这个人逍遥法外也是意料之中的事!
只是希望他经过此事之后家庭破裂,一生都生活在别人的谴责之中,被人一直戳脊梁骨!”
虽然时间已经过了四个月了,但是猥亵思思的嫌疑人目前仍然没有确认。
笔者认为,我们不能放过一个坏人,但是也坚决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倘若真相确实像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和汤某自述的那样:汤某的确是无辜的。
那么,我们也应该停止手中的键盘,不要再把矛头对准无辜者,不要让此次事件再度演变成一场网络暴力。
那么,关于此案,在法律层面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做法又是如何给予规范的呢?
以案释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 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 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类似案件
前年,湖南省某地发生了一起更加令人发指的案件。
2021年3月22日,在与众位狐朋狗友吃饱喝足之后的谌某,借着酒劲开始吹嘘,称自己知道附近一间学校内有好多美女。
之后,他便驱车来到了该所学校附近,当时的谌某已经色胆包天,他翻入学校院墙之内,径直走向了女生宿舍。
进入学校女生宿舍之后的谌某,对女孩们声称自己是该校的校长,威胁女孩们不许声张、不许反抗。
于是他开始了接连地对这些少女进行强奸、猥亵行为。
在对第五个女孩进行折磨时,该女孩奋力挣脱他,逃走了。
2022年5月3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谌某酒后翻墙进入某小学女生宿舍内。
在公众场所当众奸淫幼女,连续对多名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强奸、猥亵等行为。
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
此案性质极其恶劣、罪犯的罪行极其严重。
法院予以从严惩处,最终对谌某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笔者认为,在此案件中,除了谌某负主要责任外,该学校的相关责任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学生在学校内,该校没有尽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致使社会上的人能够随意进出校园和学生宿舍。
不禁让人想要发问,事发当天,宿管和学校保安之类的安保人员到底在岗吗?
学校关于保安工作是如何安排的呢?
那么关于这些相关责任人的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又是如何予以规范的呢?
以案释法(二)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提出: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写在最后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使他们能够健康、安全地成长,是我们家庭、学校和社会每个群体、每个个人的责任。
既然有法可依,我们各方主体就应该坚守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让少年儿童能够无忧无虑地成长。
一旦遇到有不法分子侵害幼童或者少年的这种现象,作为成年人,我们也应该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去帮助孩子们。
全社会形成嫉恶如仇、合力守护好下一代的良好氛围,那些犯罪分子就不会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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