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尿道美女-历史上最残酷的刑罚有哪些?
惩罚,让人在痛苦中死去。顾名思义,酷刑是用残忍的手段对人施加的惩罚。其中大多数是致命的。在《古代酷刑》中,导致犯人痛苦死亡的刑罚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即法内死刑、法外死刑和足以致人死亡的非死刑。
法律规定的死刑:绞刑、斩首、斩首、绞刑、劈车
古代的刑罚虽然很多,但实际上被列为主要刑罚的只有“末、几、几、公、大皮”五种,古代主要是体罚,经过改革形成隋唐以后的“棍棒瞳”。五主刑是死、流、死。死刑无疑是其中最严厉的。隋唐以来死刑的方法虽有多种,但主要刑罚只有“斩首、绞刑”。它主要是一种旨在威慑他人的特殊死刑。
1.悬挂。主要的死刑判决之一比斩首更为温和。毕竟死者是可以离开全身的,所以在古法中,斩首往往会减一级。与国外不同,我国古代的刽子手通常是用绳子吊死的,即把弓架在受害人的脖子上,绳子指向前方,刽子手从后面开始挥动弓。越来越少,最后他死了。至于被锦缎勒死,那是少数人能承受的特权。
2、切头。它是死刑的主要刑罚之一,也是古代主要的执行方式。根据犯罪的轻重,分为斩首和砍头两种。斩首,意味着经过总督审查,司法部门审查决定后,不会有冤屈。执行时,应暂时关押至秋审或审判,再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除了“不待时机”的叛国罪外,对于一般死刑的死刑犯还有“秋冬季行刑”制度,即被判处死刑的人必须在秋霜之后、冬季之前执行死刑。至日,故又称“秋刑”。
3.对半切开。这种死刑虽然不是官方刑罚,但却出现在古代法律中。例如《史记·商君列传》中写到“令民成群,臣臣同坐,奸者不罪斩半”,历来如此。。直到雍正时期才被取消。在执行死刑时,犯人通常会被一把重斧从腰部以下砍成两半。由于腰部被砍是从中间切人,所以犯人不会立即死亡,而是会保持一定时间的意识,一定时间后就会死亡。。例如,在明朝,方孝孺被砍成两半后,据传他用肘部爬在地上,双手蘸血,临死前写下了十二个半字“掌”。此外,秦朝的李斯、汉朝的晁错、唐朝的辩机、清朝的喻弘图都是被斩首而死的。
4.凌迟。最残酷的死刑往往用来惩罚最十恶不赦的人,但正式纳入法律较晚,最早出现于《辽史·刑法志》,自宋代以来一直广泛使用,尤其是明清时期是最糟糕的。不过,凌迟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方法,而是根据罪行的轻重来进行。只是“断肢”比较容易,而“千刀万剐”则更为严重。。据说刽子手的手法极其娴熟,不把刀全部砍完就必须保证犯人不死,否则刽子手也会受到惩罚,所以犯人临死前经常受到酷刑。
5.汽车裂纹。这种刑罚出现较早,唐朝以后逐渐废除。唐末五朝曾短暂出现。在凌迟出现之前,裂车经常被用来作为惩罚可憎之物的手段。北周、隋代就出现在法律中。。撬车又称“五马肢解”,是指将犯人的头部和四肢用绳子绑住,用五匹快马(车或牛)拉着向五个方向冲去,将人撕碎。分成五块。秦商鞅、五朝李存孝都被战车撕死。
以上四种是历代法律中出现的死刑方法。其中,最常采用“砍杀、绞杀”作为主要刑罚。通常只针对丑陋的人。
法外死刑:剥皮、火烧、锯切、折断椎骨、灌铅等。
与上面提到的死刑相比,这些刑罚大多具有人治的典型特征,即它们不是法律上的刑罚,而是往往由统治者的态度决定,因此大多数的执行手段更加残忍。
1、脱皮。这种刑罚可以说是法律之外常用的一种刑罚,多见于历史记载。先是犯人被处决后被剥皮,后来演变为活剥皮。行刑时,刀常常从脊椎处切开,背上的皮肤被劈成两半,皮肤和肌肉随着刀慢慢分离,像蝴蝶展翅一样撕裂。另外,还有一种说法,是把人埋在土里,然后在头顶打一个洞,倒入水银,然后将人的皮肤和肌肉分开。剥皮后,制作了两个鼓,悬挂在衙门门口,以示警示。明太祖朱元璋曾这样处决贪官,警告后来者。
2.烘烤。又称炮格,相传为商纣王所创。这是一种比较冷门的刑罚,似乎只出现在商纣王时期。《史记·殷本纪》有记载:“故纣受严刑,有烧火之法”,“炭下,让罪人踩之。”《列女传》还有这样的记载:“抹铜柱,添炭,使罪人为所欲为,堕入炭中,妲己笑。”炮火。”意思是用炭架烧铜柱,人走在上面(或把人绑在上面),就被烧死了。
3.看到了惩罚。和它的字面意思一样,就是指活活锯死人,这也是一种比较冷门的刑罚。据《三国志·吴书·孙皓传》记载,孙皓妃曾命奴婢到集市上抢劫百姓财物,却被掌管集市的中郎将抓获,送交审判。陈胜也是孙浩的宠臣,但孙浩得知后,一怒之下逮捕了陈胜,并命武士们用烧红的锯子砍下了陈胜的头颅,留下了他的尸体。四视图平台。
4.椎骨骨折。这也是一种相当不受欢迎的惩罚,主要是打断犯人的脊柱,导致他痛苦地死去。据《商君书·赏刑篇》记载,晋文公重耳拟在春秋两季制定刑法,于是与群臣商议。结果,名臣田杰迟到了。有人认为田杰有罪,应该受到惩罚。因此,姬重耳批准并处决了天阶断椎。
5、填充铅。这意味着,将熔化的锡或铅倒入犯罪分子的嘴里,可以将人烫死,而熔化的锡或铅一进入胃里就凝固成硬块。这种重金属的重力可能是致命的。据《汉书·长沙定王发传》记载,汉代昭信皇后、六曲皇后、广川王嫉妒、暴虐。去告,说容爱跟别人有染。容闳大惊,投井自杀,刘渠命人将其打捞上来。见他还活着,试图逼供,却遭到了容闳的严刑拷打。于是,他将她绑在柱子上,用烧红的尖刀挖出了她的两个眼珠,割下了她两条大腿的肉,最后将熔化的铅倒入她的嘴里,彻底毁灭了容爱。去死。
如上所述,这种刑罚比较冷门,很少使用,大多是一些残暴的皇帝所使用的,而且大多出现在法律不健全的先秦时期。除上述刑罚外,还有抽肠、活埋、五刑全(人猪)等刑罚。
不是死刑,但足以致死:阉割、鞭笞、蒸汽、包扎、酷刑等。
除了上面提到的死刑之外,古代还有一些其他的刑罚。这些刑罚的目的虽然不是为了处死犯人,但也会让人死得很痛苦,而且死亡率相当高。
1.阉割。又称贪污刑,是首批“五刑”之一。正如汉代孔安国所说:“宫,通奸刑,男割礼,女幽闭,二死刑”。幽闭恐惧症是仅次于死刑的最严厉的惩罚。对人的惩罚方法是用绳子绑住他的命血,使他的血液不能流通,自然死亡。然后,他用锋利的刀将它们全部切掉,最后用香灰止血,并将一根鹅毛插入尿道以保持尿道通畅。。至于妇女,虽然可以肯定早在明代就对妇女强加了,但具体实施方法却众说纷纭,目前还没有定论。阉割虽然不会导致死亡,但由于古代医疗手段相对落后,因此而死亡的人也不在少数。古代最有名的阉割者,大概就是太史公司的马迁了。
2.亭章。出自“五刑”中的“杖刑”,主要指朝廷官员的杖刑。最早始于东汉明帝(又称北周宣帝),以明朝最为著名。明代,尺子主要由工厂警卫使用,表演者都是经过特殊训练的人。他们可以随意控制属下的比例。即便是一百棍之后,依然不成问题,几棍之内就能夺去人的生命。据记载,皇室幕僚王在成化面前脱光了衣服,用的是厚厚的棉质内衣,厚重且折叠,只是为了表示屈辱,但他仍然在床上躺了几个月才康复。正德初年,倪瑾(刘瑾)以物为事,恶臣开始脱衣,而后又有杖死之人。最著名的无疑是明世宗朱厚熜时期的“左顺门惨案”。由于“礼仪大乱”引起朝臣与皇帝的矛盾,朱厚熜对一百八十多人施以司法棍棒,并当场处决。17人。
3.烹饪。死刑是一种比较少见的死刑形式,在武则天统治时期,被一些残暴的官员大规模使用,其中就有赖俊臣。在审问犯人的过程中,不肯招供的犯人找到了一个大瓮,把人塞了进去,然后在瓮下烧了木头。气温越来越热,囚犯们也越来越讨厌这样的天气。如果他们拒绝认罪,他们往往会被放在瓮里烧死。当然,最后赖俊辰本人也受到了这样的对待,“请入瓮”也就这样产生了。
4、让自己精神焕发。这种刑罚的发明者是朱元璋。据沉文记载,刽子手在执行调整刑时,将犯人脱光衣服,放在铁床上,并多次用开水浇在他身上。然后,用铁刷将他身上的血肉一一刷掉,直到血肉全部被除去,骨头暴露出来,受折磨的人才筋疲力尽而死。这种刑罚最著名的运用就是明代锦衣卫统治的诏狱。锦衣卫审问犯人时经常使用这种刑罚。
5、戴手铐的处罚。这是从唐代以来就出现的刑罚。它通常用于短期监禁或作为附加惩罚。不同的是,犯人必须戴上特制的手铐,站在规定的地方公开展示。从清朝的规定来看,主要是对伦理道德案件以及对那些有不孝子孙、违反宗教秩序或犯有“强奸”、“嫖娼”等罪行的罪犯的附加刑。它们经常公开展示。虽然看起来是比较轻的处罚,但由于脚镣的重量极大(《大清律例》规定普通脚镣重25只猫,重型脚镣重35只猫),而且犯人经常受到酷刑,所以被判刑至死。不少人被沉重的枷锁压死。
如上所述,虽然这些非死刑的最终目的大多不是为了处死人,但在执行过程中仍然造成犯人大量死亡,而且大多数死亡状况都相当痛苦和凄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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